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 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29 14:25:4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1-52614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 04- 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惠企政策要求,巩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深入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不断促进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办起草了《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 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意见征求稿)》。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5月29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县前路12号,电话:0577-63481560 ,传真:0577-63489317 ,邮箱:635137578@qq.com。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

意见征求稿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惠企政策要求,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深入推进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工作,不断促进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一)落实全省持续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5.2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来源:市文件)

(二)落实部分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来源:市文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来源:市文件)减免食品、餐饮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来源:参照市级文件,区级做加码,由减半收取调整为减免,并增加食品企业)延续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基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来源:市文件)

(三)持续返还、缓减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总工会)(来源:市文件)

(四)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持续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加大以银行保险、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业务,逐步扩大商业保单的业务占比。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洞头支行、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来源:市文件,区级对条款进行细化)

二、持续实施精准减税

(五)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笫二季度按50%减免。2021年6月30日前,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1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可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来源:省、市文件,区级无制定税费政策权限,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六)持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同上)

三、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七)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持续深化,巩固降低融资成本成果。(责任单位:人行洞头支行、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来源:市文件)

(八)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码”,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2021年新增小微贷款12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行洞头支行、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来源:市文件,区级对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

(九)持续优化续贷服务。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制造业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1年投放无还本续贷5亿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洞头支行细化条款)(来源:市文件,区级对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

(十)持续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根据“4222”(市县担保机构承担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风险分担模式,为因缺少抵质押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常态化发放应急贷款。充分发挥我区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将转贷服务对象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余额1亿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洞头支行)(来源:市文件,区级对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十一)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线上展会,根据《2021年度温州市重点线上数字展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的企业给予线上参展费80%的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线上展会补助)。为企业搭建数字外贸平台,对企业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网和中国制造网等跨境外贸平台年费(会员费)给予50%的奖励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来源:市文件)

(十二)持续加大涉农补助力度。对辖区内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不与属地相关土地、规划起重要冲突的,存栏2000羽以上的家禽规模养殖场(包含鸡、鸭、鹅、鸽等)进行补助(以2021年春季动物防疫免疫数据为准),补助标准为每羽2元,单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来源:参照市文件,区级做加码,家禽规模由出栏调整为存栏)对粮食应急加工等粮食安全保障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出让起始价可按该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30%确定,下浮之后地价如低于地块取得成本价,应按成本价作为起始价。(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来源:市文件)

(十三)加大文旅消费市场振兴扶持。2021年区财政加大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力度,增加对全区市场宣传推广投入,对旅行社招徕外地大型游客团队、散客班采取特别激励措施,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对文创产业发展、星光经济培育、特色美食夜市(街区)建设、海上夜游项目开发等,给予奖励补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来源:区级新增,考虑到近期我区将出台《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在产业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十四)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以及与自身产业相配套的冷链物流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来源:市文件)争取将物流相关重大设施纳入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社区便民快递物流投送场所纳入社区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来源:市文件,我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纳入温州市级统一编制)

(十五)加大电商直播销售扶持力度。对入驻市级及以上电商(直播)产业基地的电商销售企业(指纳入统计的网络零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直播平台)企业(指纳入网络零售额统计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直播平台)、市级及以上电商重点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提供软件技术支撑、网络运营服务以及云储存云展览且提供电子商务服务额占总营业额50%以上企业),按实际租赁办公用房房租给予80%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同期地方综合贡献度。(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来源:市文件)

五、加强对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支持

(十六)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来源:市文件)

(十七)鼓励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今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今年4月1日起至明年底,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季度销售额从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区税务局)(来源:市文件)

(十八)加大对新产业平台的支持。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资源,切实加大对新产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力度。争取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新产业平台优先纳入下一轮温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先支持新产业平台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能源、水利、内部主干道及对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申报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条件的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来源:市文件,我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纳入温州市级统一编制)

六、加强援企稳岗支持

(十九)加大以工招工力度。鼓励“以老带新”,给予推荐新员工及人才奖励。个人、中介机构、村居等推荐人员首次入职我区企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推荐全日制大专(或中级工、初级职称)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推荐全日制硕士(或技师、副高职称)及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来源:区级新增)

(二十)给予新入职人员及人才生活补贴。首次入职我区企业的区外户籍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属于全日制大专学历(或中级工、初级职称)的1500元/人,全日制本科学历(或高级工、中级职称)的2500元/人,全日制硕士(或技师、副高职称)及以上的5000元/人。(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来源:区级新增)

(二十一)加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补助。组织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加大线上线下招聘力度。推行网络招聘、视频面试,组织企业进校园招聘,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等,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引才难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来源:区级新增)

(二十二)加大企业引才支持力度。企业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中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信息报区人社部门汇总后,由区委人才办出资统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进行招引,人才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按 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来源:区级新增)

七、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三)持续深化助企服务活动。面向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助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完善法律顾问普惠服务,开展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工作,制定实施推进市场主体提供基础性法律顾问服务的指导意见,运用多元化、多维化、多样化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来源:市文件)深入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专项行动,全力推进“企业码”地方专区建设,助力企业解难题、稳发展。(责任单位:区经信局)(来源:参照市文件做适当调整)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11120211231的奖补对象(政策条款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洞头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涉及税费减免条款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情传播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以申报时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结果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由财政兑付的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68号)相关规定执行。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具体受总量控制奖补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如遇同类型有奖励资金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原则执行。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工作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洞头区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