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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征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洞政发〔2016〕31号)的要求,现将由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起草的《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4月24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资源保护科。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通过OA反馈至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洞头区北岙街道通港路2号,电话:56723899,传真:63485746,邮箱:1950476680@qq.com。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4月15日
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本局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或提请上级机关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本局重大公共利益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
(二)涉及本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涉及本局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研究,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大型文旅活动、艺术生产、文物修缮等重点项目重大资金安排;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局起草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区委、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本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相应的责任科室起草,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决策方案起草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决策方案起草机构应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必要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九条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应由起草科室交局市场管理与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市场管理与法规科可以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二条 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科室提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政务服务网等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决策后评估制度,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评估后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的,或者建议对决策内容做重大修改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起草科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整理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重大资金资产的处置,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除依照本规定外,还须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