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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洞头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19 10:46:53 浏览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字体:[ ]

根据《关于印发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洞政发〔2019〕23 号),现将由区国资办起草的《洞头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6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温州市洞头区国资办。

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腾飞路79号212室,电话:63360656,邮箱dtgqggfz@126.com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征求意见反馈单

征求意见内容

《洞头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征求对象

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文稿传出时间

2021年5月18日

反馈时限

2021年6月18日


反馈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洞头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政府授权洞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业务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

区属国有企业是管理本企业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本企业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企业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企业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区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的报告;

(五)向区国资办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六)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五条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区)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区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区国资办批准后执行。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含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

(六)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八)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的约束性管理规定;

(九)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十)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十一)规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要求;

(十二)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国有企业在决定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时,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七)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由母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制定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个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总体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计划投资的产业结构、投资区域分布、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三)纳入年度计划的具体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级和所属企业);

(四)项目建设进度需符合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每年3月底前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国资办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研究和明确区级国有资本战略投资导向;

(二)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督促区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区属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和备案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五)对区属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事后备案是指监管企业董事会在投资项目决策后实施前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决策后报区国资办办理事后备案;500万元以下的由区属国有企业依据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国资办事后备案。备案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应报送以下材料(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备案材料由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设定):

(一)申请投资项目备案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项目实施后的资产负债率、项目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等);

(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决定投资的支撑性文件;

(五)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六)董事会决议;

(七)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八)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九)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办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区国资办。区国资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手续:

(一)投资项目自备案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备案;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过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应实行事前报告。

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项目实施前,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形成项目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国资办。区国资办确认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企业可以提请董事会决策(或启动实施)。若区国资办认为项目可能存在不适合实施的情形,将与企业进行沟通,必要时建议监管企业终止项目实施。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区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应在国有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范围内,由区属国有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国资办审核,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编制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度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报区国资办。

第二十条 区国有企业应积极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及时对完成投资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区国资办。区国资办加强对区国有企业投资活动的后评价管理,可结合实际选定重点项目深入开展投资效果评价,并开展评价结果运用。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或盲目决策造成经营困难、资金难回收或与市场恶性竞争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区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区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一)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二)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状况相匹配,不得影响主业、正常业务所需资金,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他组合产品等)时,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开展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

(四)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时,要对选择的金融衍生工具、确定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第二十三条 区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办应严格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责任到人,若因企业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或盲目决策等事项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国资办要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附件:洞头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