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8 17:28:5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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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1-53323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 06- 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2124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5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风险评估

2.2  应对资源评估

2.3  应对能力评估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

3.2  重大事件

3.3  较大事件

3.4  一般事件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4.1  应急指挥机构

4.2  管理机构

4.3  专家咨询委员会

4.4  专业技术机构

4.5  工作机制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5.1  监测

5.2  报告

5.3  评估

5.4  预警

应急响应

6.1  响应原则

6.2  分级响应

6.3  响应措施

6.4  响应调整和终止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7.2  补助抚恤

7.3  征用补偿

7.4  责任与奖罚

7.5  恢复重建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8.2  技术保障

8.3  经费和物资保障

8.4  通信和交通保障

8.5  法律保障

8.6  监督管理

附则

9.1  预案制定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健康洞头建设,为推进高质量建设“海上花园”提供坚强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属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依照《温州市洞头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洞头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洞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做好各项卫生应急工作。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与维持,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

1.4.4 依法管理,科学防治。区政府应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政策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审慎研判、果断决策;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创新,提升数字化智能化防控水平,实现分区分级、精密智控。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全面准备,制定科学规范工作流程,统筹各方资源,做到科学有序防控。

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风险评估

洞头是温州市四大主城区之一,也是全国14个海岛区(县)之一,拥有大小岛屿302个,区域总面积2862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53.3平方公里,现辖5街道1镇1乡。洞头地处瓯江出海口,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全年光照充足、雨水丰沛、温暖湿润,每年7-9月受台风影响明显,其中8月最多。南与瑞安市的北麂、北龙乡隔海相望,西通过灵昆特大桥与龙湾永强连接,北通过大门大桥与乐清翁连接,拥有温州两个核心港区大小门港区和状元岙港区,已开通台湾、日本、俄罗斯航线。

近年来,洞头区随着与市际交通完善发展,区内外人口流动频繁,新发传染病和境外输入传染病的传播流行风险不断增加。我区存在一定公共卫生风险因素:一是存在境外输入的新发传染病、虫媒传染病的事件风险;二是因台风、洪涝灾害与极端气候等因素影响,局部区域存在肠道、虫媒传染病的事件风险;三是在学校、企业等特定场所发生乙、丙类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事件风险;四是在医疗机构、企业等特定场所发生医源性感染、职业中毒事件以及环境污染引起的事件风险。综合分析我区自然人居环境、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象气候、病媒生物分布等要素,根据近年来我区发生事件的概况,综合判定我区存在一定潜在公共卫生风险点,发生事件的影响范围有限,危害性一般,总体可控。其中呼吸道传染病是威胁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最主要因素。

2.2  应对资源评估

2.2.1  医疗资源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洞头”和“区域医疗康养示范区”建设,我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区医疗卫生机构95家。医疗机构床位总数406张(其中重症医学科床位8张),医疗卫生人员总数936人(其中卫技人员804人);按常住人口测算,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39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76人,每千人口床位3.75张

2.2.2  卫生应急资源

2015年已创成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区,创成市级卫生应急规范化医院1家,建立区级卫生应急储备基地1个,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储备2个月以上卫生应急物资。区人民医院设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病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设立预检分诊哨点,区人民医院、区疾控中心建有PCR实验室,与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全员核酸筛查时,采用101采样管混采检测的方式,检测能力达到1万人份/天。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覆盖7个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全区急救站点4个,分别为区人民医院、霓屿、大门、鹿西急救站点,共配备救护车5辆,其中负压救护车1辆。区级建有区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包含各医疗卫生专业共16名专家;建有卫生应急队伍4支,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队26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队18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队26人,心理危机干预队8人。应急队伍按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配置传染病控制类、中毒处置类、核与辐射处置类、队伍保障类等各项装备。全区已组建流调队伍10支40人,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公安、社区干部组成的流调小组。

2.3  应对能力评估

我区已形成以“卫健内部联动、部门联动、区乡联动、社会联动”为主要内容的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区域性机动力量与调度机制,利用“公安+大数据+卫健+疾控+基层”部门联合机制,具备较大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自主应对能力。到2022年,我区要建成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治理、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院前急救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应急物资保障“六大能力”全面提升,能够做到重大级以上事件早期影响自主应对。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和专家评估意见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结合我区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3.1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

(2)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波及我区,并有扩散趋势。

(3)我区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再次流行。

(4)我区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泄露等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省政府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3.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鼠疫在我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2~4例。

(2)霍乱在我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5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3)乙、丙类传染病疫情在区域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我区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扩散趋势。

(6)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国内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波及我区。

(8)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9)我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人以上。

(10)省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重大事件。

3.3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鼠疫在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例。

(2)霍乱在区域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4例,有扩散趋势。

(3)1周内我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

(4)我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我区发生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重大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我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5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7)市政府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较大事件。

3.4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霍乱在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例。

(2)我区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2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3)市政府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具有严重健康危害的一般事件。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4.1 应急指挥体系

4.1.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启动预案后,区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一般事件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开展防控工作。启动较大事件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实体化运作。启动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后,由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4.1.2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职责

(1)启动响应后,组织力量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作出决策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2)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接受省市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指导和要求各部门、各街道(乡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4.2  管理机构

4.2.1  日常工作机构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级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参与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处置。

4.2.2  应急工作机构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和工作专班,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开展防控工作。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以“一办五组”为基本架构,即组建办公室、管控服务组、医疗组、宣传组、物资保障组、督查组等工作组,实行实体化运作,并可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设工作组和工作专班,形成“1+5+N”的工作机制。“一办五组”组成部门和职责如下:

(1)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区委办、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研室、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区事件防控工作,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形势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疫情防控措施,超前准备工作预案;协调解决复杂问题,谋划制定重要政策举措;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各成员单位抓好防控措施落实;定期汇总、整理、分发和上报疫情防控工作各类数据和有关信息,起草审核重要会议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稿,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办理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公文的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会务和活动组织;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告;做好与省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兄弟县(市、区)的联络沟通;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区府办,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或区政府联系工作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办公室设在区府办,由区政府联系工作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办公室设在区府办,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管控服务组:成员单位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投资促进中心、区侨联、区工商联、洞头海事处、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交运集团洞头分公司、区疾控中心等。主要职责为负责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制定基层单元、码头、交通口岸等重要场所与重点人员的排查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溯源、密切接触者追踪与判定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疫情监测、预警、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疫点处置、外环境消毒处置等工作指导,选派专家协助重点地区开展事件处置工作;负责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全区交通管制与区际联动管理服务协调工作;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行为;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相关副主任和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相关副区长担任组负责人

(3)医疗组:成员单位为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分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救治专家组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做好疫情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根据需要选派专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根据需要组织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报送事件中遇到医疗救治方面的问题;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负责人

(4)宣传组: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件信息和事件防控工作进展,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跟踪涉及我区事件防控的境内外各类舆情,发布新闻信息,澄清、管控各类谣言,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报道事件防控工作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感人事迹;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相关副区长担任组负责人

(5)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为区委统战部(区侨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工商联、人行洞头支行、洞头海事处等。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各类防控应急生产物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各类物资生产、采购、捐赠、储备、调配与进口事宜;统筹做好防控资金保障,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经费使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相关副主任和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相关副区长担任组负责人

(6)督查组:成员单位为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卫生健康局等。主要职责为负责对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部门、各街道(乡镇)落实防控措施,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等行为进行问责,对发现的执行过度行为及时进行纠偏;根据需要抽调干部充实事件防控力量,组织发动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对各级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线考察。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纪委区监委常务负责人和区委组织部常务负责人担任组负责人。启动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相关副区长担任组负责人

4.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终止、事后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4.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建议、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4.4.2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执法工作。对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疫情控制、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理、消毒隔离制度的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4.4.3  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病人标本采集、检测与送检,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4.5  工作机制

区政府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精密智控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物资调度、部门联动、调查处置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4.5.1 应急指挥机制

(1)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建立首席公共卫生应急专家制度,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公共卫生应急高级别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处置中的支撑作用。

(3)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事件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等级、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协调、当日落实。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4.5.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各街道(乡镇)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战时会战、合作应对机制。

(3)坚持把城乡社区作为防控工作的最前沿,建立健全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干部、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事件应对中的作用。

(4)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4.5.3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它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病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社会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即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高危区域、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法、独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4.5.4 精密智控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疫情防控工作,运用“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实行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人员精准管控、数据集成分析、绩效量化评价的精密智控机制。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管控指数、风险指数等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5)推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立法,保障公民隐私和网络安全。

4.5.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应战。

(2)加强呼吸、中毒、核与辐射等八大卫生应急专业救治能力建设,探索建立航空、海上应急医疗救援体系。

(3)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4)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5)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预征预储和战时联保联供制度,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4.5.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疫情和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和储备经济社会应急政策,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

(5)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4.5.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区人民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任务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区人民医院(区医共体牵头单位)派驻公共卫生专员,向医共体成员单位派驻指导员,建立公共卫生指导团队,加强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4)将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加强全体医护人员的公共卫生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5)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基层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有序就医秩序,织牢织密公共卫生防护网。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5.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舆情监测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等监测网络。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要完善对事件的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做好针对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认真核实、甄别、确认,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详见附件3)。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5.2  报告

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来源包括法定报告、症状监测、临床医生主动报告、舆情监测、社会公众举报等,事件的报告管理应遵循“网络直报、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区卫生健康局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归口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公众举报可向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报告,并按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区卫生健康、公安和区级主管单位等部门。区卫生健康、公安等主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件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和市级主管单位。

5.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等有关单位为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为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它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如发现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情形,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通报,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调查核实。

5.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区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要在收到事件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卫生健康委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发生一般事件,区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件初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卫生健康委。区委区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5.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首次报告应当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涉及的人数以及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生健康局。

5.2.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5.3 评估

5.3.1根据多渠道监测网络数据、国内外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风险隐患。

5.3.2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流行病学特征、流行的强度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5.3.3  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方法,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5.3.4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准则同步考虑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方的配合程度、优先次序、成本效益等因素,提交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5.3.5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情况,针对性开展动态的专题评估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

5.4 预警

5.4.1 在健全多渠道网络监测的基础上,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参考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定的预警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预警阈值,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5.4.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按照省、市、县(市、区)的预警阈值依次递减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事件的预警指标,明确最低级别的预警线指标。

5.4.3  建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准确分析判断各种监测报告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事件发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发展变化。

5.4.4  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警建议后,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报区政府同意后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应急响应

6.1  响应原则

6.1.1 符合特别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区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向省政府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6.1.2 符合重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向市政府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

6.1.3 符合较大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启动向市政府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

6.1.4 符合一般事件标准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需启动,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启动应急响应。

6.1.5省、市级要求启动的,必须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没有特别要求,区政府可根据事件类别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6.2  分级响应

6.2.1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预案,区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开展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6.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办公室、工作组和若干工作专班运行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实体化运作,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管控服务组、医疗组等工作组和工作专班,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2.3  Ⅱ级应急响应

区政府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开展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设置管控服务组、医疗组、宣传组、物资保障组、督查组,启动每日工作日报告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的工作组和工作专班,实行专班运作、集中办公、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生活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6.2.4 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未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政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根据事件性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本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战时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社会动员,统一调配全区防控力量与资源,根据需要增设相应工作组和工作专班,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生活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6.3 响应措施

6.3.1 区政府

(1)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工作职责参与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应急监测、信息报告、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溯源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发生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发生水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自然灾害,且可能引起事件的,根据自然灾害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以及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和设备。采取涉及影响其它行政区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需依法实施,并明确实施主体和相应工作权限,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中断交通干道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6)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加强“大数据+网格化”管理,应用“健康码”等个人风险状态识别技术对重点人群采取精密智控,健康人群可按防控工作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生活活动。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运输部门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8)信息发布。事件信息发布要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社会效果。涉及疫情的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区委宣传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相关媒体平台,通报事件发展、应对、处置等情况。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及时澄清谣言、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9)群防群控。街道(乡镇)、村(社区)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有关事件信息收集、查验、报告以及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社会动员,注重发挥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的积极作用。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及时提供社会公众心理援助。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和日常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6.3.2 区卫生健康局

(1)及时组织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社会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公众健康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预判,提出启动、调整或终止事件相应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负责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工作方案、规范标准、应急处置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4)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件防控工作情况。

(5)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6)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处置效果、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6.3.3 其它部门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部门主动按照机构职能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控工作,并完成由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详见附件2)。

6.3.4 非事件发生街道(乡镇)

未发生事件的街道(乡镇)应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趋势,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及时开展事件影响及危害程度的风险评估和趋势研判。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信息等资源的储备、优化集成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落实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指令,支援发生事件的街道(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  响应调整和终止

6.4.1 响应调整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4.2 响应调整原则

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区政府或区卫生健康局宣布调整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6.4.3 响应调整程序

(1)Ⅰ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向省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发布实施。

(2)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如降低或终止相应,向市政府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等级参照“6.1响应原则”规定的程序实施。

(3)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响应的,报区政府备案后发布实施;提高响应等级的,参照“6.1响应原则”的程序实施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今后工作的改进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告市政府。

7.2  补助抚恤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7.3  征用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4 责任与奖惩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5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制定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科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8.1.1 区政府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有序、依法规范。

8.1.2 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8.2  技术保障

8.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和5G等新技术融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精密智控的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8.2.2 专业机构

建设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化学中毒救治、创(烧)伤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推进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建设需满足平战结合、应急响应扩容要求,具备快速腾空、平战转化能力和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建立应急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对方舱医院、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等作出周密安排。

8.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区卫生健康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创(烧)伤、化学中毒、心理危机干预等种类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卫生应急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组织吸纳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常态化培训演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加强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不断优化应急管理和协调联动机制。

8.2.4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应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社会救援组织、公众参与外,应加大对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每两年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实战和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

8.3  经费和物资保障

8.3.1 区政府按照省、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8.3.2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

8.3.3 建立应急生产供应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8.4  通信和交通保障

8.4.1 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测、报告、预警、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

8.4.2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来自疫区人员、物资和车辆进行交通管制和检疫。

8.5  法律保障

8.5.1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8.5.2 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

8.5.3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8.6  监督管理

8.6.1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部门绩效考核。

8.6.2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本系统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确保系统内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检查、考核和问责机制,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绩效考核。

8.6.3 区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执纪检查、监督举报调查、专题巡视巡察等监督工作。

附则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洞政办发〔2016〕81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1)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4)应急组织框架图

附件1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区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政研室、区信访局、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洞头分局、医疗保障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大数据管理中心、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供销社、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工商联、区融媒体中心、人行洞头支行、洞头海事处、区气象局、国网洞头供电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

二、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办:负责区委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委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置、领导同志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委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2.区府办:负责区政府应急处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区政府应急处置相关文书处置、领导同志批示的传达和催办落实;区政府应急处置会议会务和相关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承担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统筹协调事件有关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公众。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指导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及媒体采访、配合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洞外籍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助组织开展援外及其它涉外事务。

3.区纪委区监委: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处置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协调巡查机构开展专项巡察。

4.区委组织部:负责根据需要抽调干部充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量,组织发动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对各级干部在防控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线考察。

5.区委宣传部:普及科普、防护知识及危机心理干预,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宣传疫情防控中的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负责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6.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侨办):牵头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和防控工作。做好对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少数民族群众、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发现、应对和处置涉民族宗教舆情。负责事件中涉侨事务的协调与处置工作。广泛动员海外侨胞、归侨侨眷、涉侨社团等开展捐款捐物,重点加强紧缺应急医疗物资捐赠或提供相关采购渠道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归侨侨眷和来洞头侨胞的信息收集、共享和联络等工作,对遇到困难的侨眷侨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利用各类涉侨工作渠道,加强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健康教育等。

7.区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做好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监管和突发事件处置,协调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行为。

8.区委政研室:负责事件处置中协调解决复杂问题,谋划、统筹、制定重要政策举措。

9.信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信访和群众上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10.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工作检查督导。

11.区发改局:负责应急处置需要的能源运行调节,承担能源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按照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要求,统筹推进全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事件防控需要,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监测区内粮食批发市场和重点粮食企业粮食、食用油购销存和价格情况;指导市场多元主体从区外组织粮源,协调粮食加工企业开展应急加工;做好粮食应急保供工作,实施粮食、食用油、猪肉等储备应急投放;负责对物资储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利用全区应急物资保障仓储资源;根据区应急领导小组意见,按程序组织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12.区经信局:承担区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协同区级医药流通储备承储单位以及医药生产能力储备承储单位,做好相关储备品种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产品科研攻关,统一协调科研攻关中的科技问题。负责组织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采购协调和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应急生活物资保障,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

13.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校园重大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疫情监测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4.区公安分局:协助开展人员管控,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开展物品卫生检疫;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15.区民政局: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督导;指导做好城乡社区空巢、独居、困难老人的生活照护;接收社会捐赠,负责接收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浙商、热心人士等捐赠;配合相关部门,号召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16.区司法局:按照普法责任制原则,指导相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支持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7.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财政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做好应急资金预算安排,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经费的绩效评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建设,疫情防控人员待遇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供应保障,复工复产保障等财政政策。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与防控措施落实。

18.区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企业减负措施,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做好岗位对接匹配,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用工;及时做好失业登记,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稳定建档立卡人员在我区就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参与事件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岗位晋升、年度考核、及时奖励等方面的相关倾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我区参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评比达标表彰、通报表扬、行政奖励等手段,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褒扬奖励。

19.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城市供水设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工地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负责区域内物业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监管。

20.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的交通管控工作;配合做好对乘车、乘船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做好疫区相关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和场站的消毒预防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应急运送保障,配合开展已查获的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运输物品处置。

2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指导统管单位加强农村供水净化消毒等制水安全工作;联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城乡区域集中供水、农村供水等卫生安全管理。负责抓好“菜篮子”“米袋子”生产保障;加强海上渔船境外输入性疫情防控,守住“海上大门”;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配合做好疫情溯源监测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通报重大动物传染病疫情;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饲养和繁育与疫情有关动物的场所进行管理,疫情期间禁止有关动物的扩散和转运贩卖;协助有关部门完成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区文广旅体局:部署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防控措施,根据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求,发布疫情防控提示和警示;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的宣传、登记工作;协助追踪病人和密切接触者,防止疫情在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域传播。负责做好重大体育赛事、区级运动队训练动态报告,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

2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24.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指导;协调消防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等执行卡口检查、场所消杀、物资运送等防疫任务;调拨应急帐篷、行军床、应急包等应急物资支援全区防疫工作;制定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指导、服务。

25.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市场秩序维护及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查处事件中涉及的假劣产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负责加强药品和医疗防疫用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供应;配合经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开展到岸进口(捐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疗物资的应急甄别工作。

26.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做好生活垃圾、废弃物的收集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7.自然资源和规划洞头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做好海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提供应急处置需要的相关测绘与地理信息;配合开展疫情溯源,管控私自贩卖、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管控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现场等防控工作。

28.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确保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29.医疗保障洞头分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所需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加强价格和供应监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根据上级指示临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启动医疗救助机制,及时做好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

30.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的区机关大院、区政务服务中心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工作。负责事件防控期间区应急指挥部所需的后勤保障工作。

31.区大数据管理中心: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利用公共数据平台,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精密智控提供数据支撑;依托“浙政钉”政务协同平台,建立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的工作联络机制;协助依法及时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同业务牵头部门做好相关网上公共服务;为相关信息系统提供政务云资源,保障基础网络顺畅运行,做好重要应急视频会议网络保障。

32.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全区内外资招引政策制定和全国异地洞头商会等工作联络,协助做好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

33.区供销社:负责指导和协调社会企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系统商贸流通企业、农批市场参与日用品、农产品供应。

34.团区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下属对外服务场所的各类防控措施落实,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35.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救援队、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完善捐赠流程,做好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向国内外提供急需的救援、救护和人道救助。

36.区工商联:负责联系各类商会,确定在疫区经商人员,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当地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管控在洞商会聚集性活动;指导民营企业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广大商人和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各种形式支援疫情防控工作。

37.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个人和集体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

38.人行洞头支行:负责应急处置相关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以及外汇管理等工作。

39.洞头海事处:负责做好海域安全巡查,加强外来船只私自登岛的巡查力度,联合周边地区海事强化大门、鹿西海域巡查。

40.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置相关的气象监测、预警、预测信息;协助发布应急处置相关控制措施信息。

41.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相关的电力供应保障、电力设施维修保障,优化调度,满足重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用电用热等能源需要。

42.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处置相关的保险经营、秩序维护、监督管理;协调出台相关保险政策。

43.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期间对外服务营业所的各类防控措施落实,依法协助做好管控人员排查工作。

44.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制定完善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市领导小组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附件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办公室

成员有区委办、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政研室、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区事件防控工作,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形势和重大风险,研究提出疫情防控措施,超前准备工作预案;协调解决复杂问题,谋划制定重要政策举措;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各成员单位抓好防控措施落实;定期汇总、整理、分发和上报疫情防控工作各类数据和有关信息,起草审核重要会议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文稿,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办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公文的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会务和活动组织;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做好与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兄弟区县的联络沟通;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管控服务组

成员有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洞头海事处、区疾控中心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负责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制定基层单元、码头、交通口岸等重要场所与重点人员的排查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溯源、密切接触者追踪与判定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疫情监测、预警、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疫点处置、外环境消毒处置等工作指导,选派专家协助重点地区开展事件处置工作;负责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全区交通管制与县际联动管理服务协调工作;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行为;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医疗组

成员有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分局、区事件防控医疗救治专家组等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做好疫情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根据需要选派专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根据需要组织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和解决监测检测技术、药品、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报送最新科研进展相关信息;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宣传组

成员有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件信息和事件防控工作进展,正确引导舆论;跟踪涉我区事件防控的境内外各类舆情,发布新闻信息,澄清、管控各类谣言,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报道事件防控工作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感人事迹;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物资保障组

成员有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红十字会、人行洞头支行、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各类防控应急生产物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各类物资生产、采购、捐赠、储备、调配与进口事宜;统筹做好防控资金保障,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经费使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承担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督查组

成员有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对事件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落实防控措施,对落实不力、消极应对等行为进行问责,对发现的执行过度行为及时进行纠偏;根据需要抽调干部充实事件防控力量,组织发动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对各级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表现情况进行一线考察。

在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工作专班,具体另行规定。

 

 

 

 

 

 

 

附件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监测

法定传染病病例;事件相关信息

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健康危险

因素监测

环境、食品、核与辐射等

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症候群

监测

开展重大传染病、食源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候群的监测

在指定的医院建立监测哨点,收集HIS系统门诊就诊数据,动态分析症候群变化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医疗机构

网络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医疗机构、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

口岸

监测

检疫传染病、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病媒生物和染疫动物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开展监测,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海关

举报电话

与事件相关联的各类信息

举报信息监测

公众

 

 

 


附件4

应急组织框架图


国家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国家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省政府


国务院有关部委














省领导小组




省级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市应急指挥部




市级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市级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县级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机构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















领导或业务指导



 

联防联控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风险评估

2.2  应对资源评估

2.3  应对能力评估

事件分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

3.2  重大事件

3.3  较大事件

3.4  一般事件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4.1  应急指挥机构

4.2  管理机构

4.3  专家咨询委员会

4.4  工作机制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5.1  监测

5.2  报告

5.3  评估

5.4  预警

应急响应

6.1  响应原则

6.2  分级响应与措施

6.3  响应调整和终止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7.2  补助抚恤

7.3  责任与奖罚

7.4  征用补偿

7.5  恢复重建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8.2  技术保障

8.3  经费和物资保障

8.4  通信和交通保障

8.5  法律保障

8.6  监督检查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并消除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健康洞头建设和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和以呼吸道症状为主要表现的突发急性传染病(以下统称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立足四早。切实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对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4.2 统一领导,完善机制。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完善部门协作和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有序分工、闭环管理,高效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3 平战结合,强化准备。高度重视并充分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和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平战”快速转换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管理与维护,做到随时备战、随时能战。

1.4.4 群防群控,社会参与。高度重视健康教育和宣传引导,提升公众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积极整合协调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共同参与防控。

风险与应对评估

2.1  风险评估

洞头是温州市四大主城区之一,也是全国14个海岛区(县)之一,拥有大小岛屿302个,区域总面积2862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53.3平方公里,现辖5街道1镇1乡。洞头地处瓯江出海口,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全年光照充足、雨水丰沛、温暖湿润,每年7-9月受台风影响明显,其中8月最多,南与瑞安市的北麂、北龙乡隔海相望,西通过灵昆特大桥与龙湾永强连接,北通过大门大桥与乐清翁连接,拥有温州两个核心港区大小门港区和状元岙港区,已开通台湾、日本、俄罗斯航线。

近年来,洞头区随着与市际交通完善发展,区内外人口流动频繁,新发传染病和境外输入传染病的传播流行风险不断增加。我区存在一定的公共卫生风险因素,一是存在境外输入的新发传染病、虫媒传染病的事件风险;二是因台风、洪涝灾害与极端气候等因素影响,局部区域存在肠道、虫媒传染病的事件风险;三是在学校、企业等特定场所发生乙、丙类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事件风险;四是在医疗机构、企业等特定场所发生医源性感染、职业中毒事件以及环境污染引起的事件风险。综合分析我区自然人居环境、人员活动、行为习惯、交通物流、气象气候、病媒生物分布等要素,根据近年来我区发生事件的概况,综合判定我区存在一定公共卫生风险点,但发生事件的影响范围有限,危害性一般,总体可控。其中呼吸道传染病是威胁我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最主要因素。

2.2  应对资源评估

2.2.1  医疗资源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推进“健康洞头”和“区域医疗康养示范区”建设,我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区医疗卫生机构95家。医疗机构床位总数406张(其中重症医学科床位8张),医疗卫生人员总数935人(其中卫技人员803人);按常住人口测算,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39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2.76人,每千人口床位3.75张。

2.2.2  卫生应急资源

已创成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区,创成市级卫生应急规范化医院1家、实际卫生应急示范街道(乡镇)7个,建立区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基地1个,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储备2个月的卫生应急物资。区人民医院设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感染病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设立预检分诊哨点,区人民医院、区疾控中心建有PCR实验室,储备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达到1万份/天。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覆盖7个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全区急救站点4个,分别为区人民医院、霓屿、大门、鹿西急救站点,共配备救护车5辆,其中负压救护车1辆。区级成立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包含各医疗卫生专业16名专家;建有卫生应急队伍4支,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队26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处置队18人,紧急医学救援处置队26人,心理危机干预队8人。应急队伍按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配置传染病控制类、中毒处置类、核与辐射处置类、队伍保障类等各项装备。已组建流调队伍10支40人,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建立一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公安、社区干部组成的流调小组。

2.3  应对能力评估

我区已形成以“卫健内部联动、部门联动、区乡联动、社会联动”为主要内容的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区域性机动力量与调度机制,利用“公安+大数据+卫健+疾控+基层”部门联合机制,具备较大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自主应对能力。到2022年,我区要建成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治理、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院前急救保障、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应急物资保障“六大能力”全面提升,能够做到重大级以上事件早期影响自主应对。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事件发生背景、本地防控能力、专家评估等,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结合我区事件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对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3.1  特别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特别重大事件:

(1)我区出现新冠肺炎、新型流感疫情广泛社区传播。

(2)我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且呈扩散趋势。

(3)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持续社区传播。

4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出现社区传播,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持续出现。

(5)我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2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我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7)省政府或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3.2  重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事件:

(1)我区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

(2)我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聚集性疫情。

(4)我区3个以上街道(乡镇)范围内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2起以上聚集性疫情,或发现人感染禽流感病毒已具备人传人的能力。

(5)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8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40个百分点。

(6)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疫情局部社区传播,并出现死亡病例。

(7)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不超过2例。

(8)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全市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9)省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3.3 较大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较大事件:

(1)我市其他县市区出现新冠肺炎持续性社区传播,或我区出现新冠肺炎病例。

(2)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病例。

(3)我区发生人感染禽流感聚集性疫情。

(4)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4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20个百分点。

(5)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疫情。

(6)我区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且出现多点扩散、病例死亡、社区传播、院内感染等情况之一者。

(7)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

(8)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已超过全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9)区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3.4 一般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事件:

(1)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

(2)我区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

(3)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2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10个百分点。(注:基线水平根据监测结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动态调整)

(4) 我市出现新型流感病例,可能波及我区。

(5)我区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6)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短期内大量发病,可能超过我区医疗救治和防控能力。

(7)区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它一般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4.1  应急指挥体系

4.1.1 区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处置的领导机构,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当发生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时,区政府启动预案后,区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实行专班工作机制。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政府相应负责人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指导响应区域开展防控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实体化运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区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建工作组,实施专班工作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工作组职责参照《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1.2  区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力量应对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迅速果断作出决策部署。

(2)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接受上级政府及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的联系和沟通,通报相关信息。

(4)指导和要求街镇、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应急准备,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4.2  管理机构

4.2.1 日常办事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作为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办公室常设机构,开展卫生应急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起草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和政策宣传。

4.2.2 应急工作机构

启动级应急响应后,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和工作专班,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展防控工作。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以“一办五组”为基本架构,即组建办公室、管控服务组、医疗组、宣传组、物资保障组、督查组等工作组,实行实体化运作,并可根据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设工作组和工作专班,形成“1+5+N”的工作机制。“一办五组”组成部门、职责与运作参照《温州市洞头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意见建议,参与事后评估。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领导小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4.4  工作机制

区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高效运行,全面做好监测预警、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物资调度、部门联动等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4.1应急指挥机制。立足常态,构建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实现事件的统一指挥、高效协调。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专家组,发挥技术优势在应急处置中的关键支撑作用。

4.4.2 联防联控机制。在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建立各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各自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兄弟区县公共卫生应急合作,形成区域联动格局。统筹多方力量,健全城乡社区网格防控,筑牢基层治理的疫情防控体系。

4.4.3 监测预警机制。围绕“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目标,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系统,完善各类监测哨点布局。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多点触发机制,健全监测预警网络。

4.4.4 精密智控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卫生健康、公安、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深化“大数据+网格化”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和智能疫情防控工程研究,深化“一图一码一库一指数”经验成果,提升管控水平。

4.4.5 平战结合机制。以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隐患为指引,建立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征用等机制,提高平战快速转化能力,确保平时服务、战时能战。打造重大公共卫生平台,提升卫生应急保障、处置和恢复能力。

4.4.6 “三情”联判机制。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防风险、战疫情和保稳定各项工作。完善重大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4.7 医防融合机制。坚持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贯通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流程。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和“两员一中心一团队”医防融合机制,提升一线医务人员基础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传染病的前端发现、早期预警能力。

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5.1  监测

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我区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发热呼吸道症候群、实验室检测、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科研发现报告、舆情监测以及公众举报电话等多渠道监测网络,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负责开展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日常监测。

发生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适时启动应急监测,调整监测方式、范围、内容、频次等。

5.2  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为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执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为报告责任人。报告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其他单位、公众举报可向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报告,并按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区卫生健康、公安和主管单位等部门。区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件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公安和相关主管单位。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区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要在收到事件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发生一般事件,区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件初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3  评估

根据多渠道监测网络数据、国内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等信息,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发现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发展的风险隐患。

针对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发出的预警提示,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根据核实评估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按规范程序启动。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的处置发展情况,针对性开展动态的专题评估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

5.4  预警

在健全多渠道疫情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区卫生健康局应科学设定预警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预警阈值,建立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在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我区范围内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达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核实评估后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建议。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报区政府备案后,作出预警决定。根据防控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等全部或部分对象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预警(预警的分级标准和方法见附件)。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预警发布后,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事件变化以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如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区卫生健康局应在组织评估后及时解除预警。

应急响应

6.1  响应原则

符合Ⅰ级应急响应的事件,区领导小组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向省政府报告备案后发布实施。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我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则直接启动。

符合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根据区卫生健康局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如启动向市政府报告备案后向社会发布实施。

符合Ⅳ级应急响应的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如启动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如无特别要求的,下级政府应随之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如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具体程序和原则参照前述响应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和指挥机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上级政府取消应急响应后,其所属有关部门、下级政府须根据本部门和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作出是否继续本级本部门响应的决定。

6.2  分级响应与措施

6.2.1 Ⅳ级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区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和工作专班,指导响应区域开展防控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行信息报告,针对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采取就近隔离、就近观察、就近治疗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医学观察。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其它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公安、大数据、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联合开展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调查处置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加强疫情相关监测工作。

(4)事件控制:精准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化单元,对疫点、疫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终末消毒,加强日常预防性消毒。加强学校、农贸市场、养老院等重点和特殊场所的防控。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对涉及疫情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等采取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可对发生疫情的社区采取限制人员聚集性活动、封闭式管理等措施;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情涉及的市场等场所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常规每月发布疫情,必要时及时发布。

(6)健康教育:开展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保障措施:区政府做好对事发地疫情防控的支援准备,抽调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事发地防控力量,或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协助收治病人。

(8)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依法处理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6.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调整区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实体化运作,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特殊情况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相应的工作组和工作专班,实行专班运作、分工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或特定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周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编制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

(3)重点人群管理:根据国际、国内、省内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疫情重点国家(地区)、省市名单,建立与区域疫情风险等级相对应的人员安全流动管理机制。可对来自疫点、疫区或疫情中高风险国家(地区)的人员实施严格排查管控措施和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医学检测等必要措施。提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服务能力,满足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需求。

(4)事件控制:区政府为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主体,涉及疫情防控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点落实好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对公共场所实施必要的限流限客措施。避免非必需的人群聚集活动,尽可能减少参加活动的人数,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实施“大数据+网格化”管理,落实社区防控责任,对进出人员、车辆采取“健康码+体温测量”等查验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分具体场合科学合理使用口罩等防护用品。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实施封锁措施。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冷冻水产品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在疫区范围内禁止交易。

(5)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每周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6)健康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重点普及针对性疾病防治核心知识。

(7)保障措施:区政府实施统一的物资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行政区域内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类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工作需要。

(8)其它措施:组织协调多部门利用新技术和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事件应急处置支持信息系统,提升信息报告、统计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追踪等的时效性和智能化水平,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共享,促进防控措施有序落实;建立兄弟区县间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6.2.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实行“一办五组”工作机制,组建办公室、管控服务组、医疗组、宣传组、物资保障组和督查组,根据需要增设相应工作组和工作专班,实行专班运作、集中办公、分工负责,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技术支撑保障、交通保障、物资设备供应保障、通信保障、生活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督导检查等各项应急工作。

(2)信息报告研判:建立各部门、各街镇24小时畅通的每日调度和会商机制;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每三日编制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发布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对病人、疑似病人,实施“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不能开设发热呼吸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开设发热诊室、设立临时隔离病室,开展发热病人筛查,及时转诊并做好登记和报告。

(4)事件控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在全区范围内分区分级采取限制措施。高风险区域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生产供应外的全面停工停业停学措施,关闭公共场所,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严格限制人员流动、物流、商流,实施严格交通运输管制,可采取除保障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和人员运输外(开通绿色通道),全面或局部区域内停止客运、交通和物流运输,实施县际交界、港口、交通卡点管控。中风险区域建立全区统一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工和公共场所开放开业负面清单,并及时调整,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采取停工停业措施,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单位和场所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继续生产经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采取学校停学措施;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对人员流动、物流、商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实施县际交界、港口、交通卡点管控。低风险地区在落实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工开业开学;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划定控制区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是否实行街道(乡镇)封锁。强化社区管控措施,高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中风险地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低风险地区人员进入须测温亮码。公众外出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测温亮码。根据防控需要,可对禽类、野生动物等交易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采取禁止交易措施。

(5)社会动员:在中高风险地区,积极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以及村居、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协助做好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报告、重点人群查验、人员隔离、健康随访及其它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整治。

(6)交通检疫:实施中高风险地区交通检疫,交通运输部门可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海运港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低风险地区可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乘坐人员、运送物资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出租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大巴、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

(7)信息发布:区委宣传部每日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布健康提示和就医指南;及时披露信息、澄清谣言、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8)健康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心理健康干预,向社会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9)保障措施:建立全区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可调集市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支援中高风险地区防控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中高风险地区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可临时调整医保政策,启动医疗救助应急机制。

(10)其它措施:建立跨区域的事件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组织相关部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支持开展重大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辅助精密智控。

6.2.4 Ⅰ级应急响应

国务院、省、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强化和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领导:升格并优化区应急指挥部,由区长任组长,实行战时工作机制,强化“一办五组”的运行机制,根据需要增设相应工作组和工作专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社会动员,统一调配全区防控力量与资源。

(2)信息报告研判:每日开展疫情风险评估,编制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的疫情风险地图,并向社会发布。发布频次可根据防控需要及时调整。

(3)重点人群管理:视情启用方舱医院开展大批量病例、疑似病例的集中收治,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支援。

(4)事件控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全面停工停业停学、关闭公共场所、停止人群聚集活动等措施;在全区或局部区域内采取严格交通运输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可决定是否实行全区区域封锁。所有社区禁止非居住人员进入,限制居住人员进出,落实“健康码+体温测量”管理措施。根据防控需要,可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禽类、野生动物交易等必要的限制措施。

(5)社会动员:全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6)交通检疫:实施全区范围的交通检疫。

(7)信息发布:增加每日新闻发布频次,及时发布事件进展信息、防控相关政策和措施。

(8)健康教育:设立24小时心理健康咨询热线,随时向公众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9)保障措施:实施全区物资统一调配保障机制,统筹调集使用全区范围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疫情防控资源,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必要时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等。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和调用储备物资用于疫情防控。

启动省、市级应急响应后,我区若为事件发生地可酌情提高本地应急响应等级,强化工作措施,严防事件传播扩散或控制事件影响。

6.2.5 非事件发生街道(乡镇)

未发生事件的街道(乡镇)应根据其它辖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区域、发展趋势和应急响应范围,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多渠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事件影响的评估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物资、技术等资源储备和风险沟通等准备。

(3)加强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项报告制度。

(4)实施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的应急响应措施。

(5)认真准备,随时等待上级指令,支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3  响应调整和终止

6.3.1 响应调整依据

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的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有效控制的事件,应终止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6.3.2 响应调整原则

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由相应组织(部门)宣布调整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6.3.3 响应调整程序

Ⅳ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分析,得出应终止应急响应结论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如应提高响应等级则参照“6.1响应原则”的程序实施。

Ⅲ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分析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发布实施。

Ⅱ级响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其中提高响应至Ⅰ级等同于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参照“6.1响应原则”),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则由区政府决定发布实施。

Ⅰ级响应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分析论证,提出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后发布实施。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件的处理情况评估,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7.2  补助抚恤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7.3  责任与奖罚

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相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4  征用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5  恢复重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根据事件风险评估结果、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程度、重建能力,制定当地复工复产和恢复重建计划,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建立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将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层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卫生健康系统的卫生应急管理与处置力量配备。

8.2  技术保障

8.2.1 信息系统

各部门要发挥技术优势,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 等新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在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病原溯源、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员追踪排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完善大数据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应用的立法保障。

8.2.2 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科研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强化急救、传染病救治、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在线监测和数字化监管手段,提升应急监督执法能力。

医疗机构的建设应考虑增加应急扩容设计,具备应急物资储备功能和快速腾空、平战转化能力;建立后备医疗机构,建立分层次动员机制;同时要对后备方舱医院、紧急隔离点等作出计划安排。

8.2.3 卫生应急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区卫生健康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控与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加强预备役和后备处置队伍建设,积极吸纳志愿者队伍、民间救援组织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常态化训练,提升卫生应急处置扩容能力。建立集成化、梯队化队伍管理模式,完善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实战和演练不断优化协调联动。

8.2.4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范围应立足于实践,在内容方面考虑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在范围方面除了预备役、后备处置队伍和社会公众外,还应考虑加大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按预案内容及流程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建设完善预案体系。

8.3  经费和物资保障

按照省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落实事件应急准备、处置和常态化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智能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日常储备、应急生产、物流配送等机制,提高战时紧急扩容和自主保障能力;建立应急渠道,推进紧缺医用应急物资的技术评审和生产审批。

8.4  通信和交通保障

有关部门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监测、报告、调查、处置等提供技术服务和通信保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5  法律保障

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事件的规章、制度,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工作。

加强事件应急相关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教育公众自觉配合事件防控处置工作。

8.6  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加强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执纪检查、监督举报调查、专题巡视巡察等监督工作。

附则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预警方案》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

预警方案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发病急、传播快、控制难等特点,易造成较大的经济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及早发现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重大疫情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带来的影响,根据疾病特点、监测信息、发生发展规律,在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处于未然状态时,及时对其进行预警。

一、预警分级

按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发生形式、波及范围、发展趋势、严重程度、病原特征等因素,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并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预警的分级标准

按照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原体的不同,将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事件主要分为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人感染禽流感、季节性流感、新型流感、不明原因肺炎和肺鼠疫、肺炭疽等8类进行预警。具体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一)蓝色预警

1.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输入性病例。

2.市内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或我区出现禽间禽流感疫情,并发生职业人员暴露。

3.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1.5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5个百分点。(注:基线水平根据监测结果,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动态调整)

4.市内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5.市内出现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疫情。

(二)黄色预警

1.市内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病例。

2.市内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病例,波及2个县市区;或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输入性病例。

3.我区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

4.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的3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的15个百分点。

5.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病例。

6.我区出现可能为新病原引起的不明原因肺炎聚集性事件,并出现重症病例。

7.我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输入性病例

(三)橙色预警

1.市内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或我区出现新冠肺炎本地病例。

2.我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聚集性疫情;或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本地病例。

4.我区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疫情。

5.流感哨点监测每周流感样病例百分比(ILI%)超过基线水平的6个百分点,且每周流感样病例标本阳性检出率超过基线水平的30个百分点。

6.我区出现新型流感聚集性疫情,并出现重症病例。

7.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本地疑似病例。

(四)红色预警

1.我区出现新冠肺炎局部社区传播。

2.我区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

3.我区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聚集性疫情,并出现本地续发病例。

4.我区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的社区传播。

5.我区出现新型流感社区传播,并呈扩散趋势。

6.我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三、预警原则

我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经研判符合上述四个级别预警阈值时,由区核实评估后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建议。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警建议,作出预警决定,发布相应级别(颜色)的全区预警,并可同时对预警触发街道(乡镇)发布预警,预警触发地的预警级别须不低于全区预警级别。当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预警情形的,应合并发布预警,并以分级标准最高的情形作为最终预警的级别。

区卫生健康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应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各医疗机构应根据监测、预警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健康提示。

四、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的情形、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可以文字、预警地图等形式展示。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预警发布后,区卫生健康局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可能性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6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