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对《温州市洞头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温州市洞头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1 14:59:5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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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0-53052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01

(负责人解读)关于《温州市洞头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温州市洞头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人防工程是提升提市综合防护能力,打造护民之盾的重要基础。建好、管好、用好人防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文件精神,为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成果,高质量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试点任务。因此,我区有必要出台相关文件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加快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2、《浙江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

3、《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

4、《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1.总则部分:主要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内容,明确制定《管理办法》现实要求,明确“人防工程”的名词定义,确定“人防部门”工作职责,以及明确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乡镇的各自职责。

2.规划与建设部分:主要包括第四条至第二十一条内容,明确人防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全区人防工程要统筹规划,纳入控制总归。明确“依法结建”和“投资修建”两类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明确人防工程少建或不建之规定,明确人防工程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规定。

3.使用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内容,明确人防工程平时与战时的管理使用。明确“依法结建”与“投资修建”两种类型人防工程平时、战时使用、经营等区别,明确产权人和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人、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制定人防工程使用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职责及技能培训,确保完成平战转换。

4.维护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内容,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人、使用人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使人防工程保持完好的使用状态。明确使用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产权人承担人防工程的管理责任;区人防部门、属地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5.附则部分:主要包括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其他各类工作程序。

6.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二)《温州市洞头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配套《管理办法》使用,是对《管理办法》施行过程中的详实细化。落实洞头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共三十条内容。

1.主要条款解释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人防专项规划等要求提出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指标。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布局上应相对独立,并设置平时及战时主要进出走道、口部与外部主要道路相通;其产权无偿归国家所有,平时优先满足本地块配套服务需要。

第六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订土地出让(划拨)供地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明确相关用地指标,并征求人防部门意见。人防部门应结合土地使用情况,结合实地情况,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指标。

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在完成建筑施工图后应向区人防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手续;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区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未经区人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设计。

第十九条 对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人登记为区人防部门,用途为人防工程。

对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人登记为投资人,平时用途为出让时规划审批核定的用途。

对于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由地块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书初始登记,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分摊的建筑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在人防工程租赁收益当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防台防汛方案,落实防汛排涝工作。产权人、使用单位务必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主要目标

人防工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提升我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区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互促进、整合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热情。

3.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明确自2020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郭显玉(主任)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