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对《温州市洞头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01 16:53:3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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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1-53393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1

一、出台背景

1.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影响我省的14类气象灾害,在原13类气象灾害的基础上增加了低温灾害,同时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制度、预警传播、应急处置、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等相关要求。2018年1月27日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号)对本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作了最新规定。《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与停课误工规定(试行)》(温政办[2018]6号)对温州市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从气象灾害的种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属地化发布、有效传播及停课等应对防御措施上赋予了气象灾害发布与传播新的内涵和要求,亟待政府出台具体实施规定。

2.近年来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实践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和防御指南提出了现实需求。在2013年“菲特”台风、2016年1月极端低温天气以及我国日益严峻霾天气等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暴露出了现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的灾害种类不完整、等级划分不科学、防御不规范等问题。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先进省份和地市县已率先探索完善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机制建设。

因此,不管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灾害防御的实践都对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等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与停课误工规定(试行)》。

三、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及本区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重点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等级划分和防御指南;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属地发布、规范传播等要求;明确了媒体、通信运营企业、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预警信息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规定》共分四条:

第一条 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定义、种类及等级划分

主要有:本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十四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二条 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责划分

主要有:洞头区气象局负责洞头区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洞头区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洞头气象”微信和微博公众号、“洞头天气”网站、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洞头电视台各频道、洞头人民广播电台各频率为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平台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和传播各类预警信息。

第三条 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行为规范

主要有: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应当从区气象局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获取预警信息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的气象台、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第四条 其他事项

主要有:区气象局和有关部门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建立完善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范围,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郭显玉(主任)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