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北岙街道临时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12 09:15: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56/2021-53513
  • 发布机构:
  • 北岙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一、制定背景

因历史原因,北岙街道现有临时周转房管理使用不规范,对承租人资格条件、租期、协议签订等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通过本办法的制定,进一步规范北岙街道临时周转房的使用。

二、制定依据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0〕52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洞政办发〔2019〕20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临时周转房范围

北岙街道临时周转房共有两栋,其中原农林水利宿舍为4层楼,每层4个套间,共16个套间,地址:赴学路13号;原双朴小学宿舍为2层楼,每层4个套间,共8个套间,地址:城西路风门水库边,今后如有增加临时周转房,管理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租赁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北岙街道提出临时周转房租赁申请,并提供:

1、临时周转房租赁申请表(附件1)

2、居住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租赁资格条件经北岙街道审核通过后予以签订临时周转房租赁协议。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赁在北岙街道临时周转房的人员(以下简称原租赁人员),已签订租赁协议的按原租赁协议继续执行,但需补充本办法规定租赁申请相关资料。未签订租赁协议的按本办法重新申请临时周转房租赁。原租赁人员协议中规定应当缴纳租金的,需在本办法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缴清租赁,逾期未缴纳的不再续签租赁协议。

(三)、租金收取及租赁期限

1、租赁租金收取标准。

1)、临时安置对象属于民政局系统名单内的困难户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后免收租金。

2)、其他租赁对象按照首次租赁房屋面积3元/㎡/月收取租金,续租每年按照房屋面积1元/㎡/月递增收取租金。

3)、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租金收取标准按党工委研究决定执行。

4)、租金一年一收,先缴纳租金后使用。

2、租赁期限要求。

1)首次租赁期限原则上控制在2年以内,续租期限控制在1年以内,续租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

2)原租赁人员居住期限已满2年的,则重新申请租赁期限按照续租标准执行,未满2年的则重新申请租赁期限按照首次租赁标准执行。

3)其他特殊情况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3、续租条件要求

续租对象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租赁对象资格条件要求,按审批流程向街道申请续租。

4、强制退租情形

1)、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拒不自行整改的人员。

2)、本办法实施后超过租赁协议内规定应缴纳租金期限1个月,经催促后1个月内仍拒不缴纳人员。

3)、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人员。

4)、擅自转租、改变居住功能人员。

5)、承租人已具备住房条件的。

6)、其他不符合临时周转房租赁条件及管理要求的情况。

7)、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强制退租的,承租人拒不退租的,街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解除租赁协议。

5、承租人管理要求。

1)、租赁房屋水电等生活设施由承租人自行安装,承租人对房间不能进行结构性破坏,承租人对房间的装修在搬离时可自行处置,但不得拆除原有房间结构建筑物。

2)、承租人不得擅自搭建、扩建建筑物,若有违章搭建的需自行拆除,对建筑结构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

3)、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产。如擅自转租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强制退租。

4)、承租人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申请表内人员居住,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员,如需增加居住人员需经街道申请同意。

5)、承租人不得将租赁住房用于非居住功能使用,更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6)、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号,如确有需要更换房间位置需经街道申请同意。

6、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1)、街道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房屋租赁给任何个人或单位,需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及集体讨论决定。

2)、街道主管科室需严格把关出租审批事宜,对申请租赁对象资格条件及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报上级领导审批,并做好临时周转房出租资料归集建档。

3)、温州市洞头北岙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做好租金收取,管理好专项资金账户。

4)、街道主管科室需不定期开展临时周转房租赁情况现场巡查,对存在违规租赁的对象及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5)、街道主管科室需做好租赁对象后续跟踪审查,对后续不符合租赁条件对象及时进行清退。

四、适用对象

1、因房屋征收拆迁,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且无其他居住条件的。

2、因危旧房治理搬出原住房,且无其他居住条件的。

3、经街道党工委研究认定的其他符合要求的。

五、其它事项

本政策自2021年7月28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北岙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张鸣(城乡建设办副主任)

政策咨询电话:0577-56727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