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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为了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结合北岙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法律依据:
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三、主要内容:
《洞头区北岙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分正文和附则两部分,共5个方面26条。正文内容涵盖总则、决策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后评估与监督等内容。主要将决策草案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必经程序,涉及辖区群众切身利益的要举行听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建议,必须进行充分研究论证,报请北岙街道办事处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二)公众参与。决策草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三)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确保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应该客观、公正、独立。书面论证意见需署名、盖章。
(四)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部门为北岙司法所,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不得提交街道领导班子会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视情况邀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
(五)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草案应该经过街道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报告。
(六)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单位依法、及时向街道领导班子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决策调整机制的重要依据。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和公众意见较多等情形,组织决策后评估,以评估结果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进行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法定
四、适用对象
北岙街道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的活动。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该《规定》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7月12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8月20日。该规定属于长期性指导工作,载明有效期长期。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北岙街道办事处
解读人:张志胜(北岙司法所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7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