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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洞头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燃气输配、储存、供应过程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温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洞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洞头区行政区划内(灵昆街道除外)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燃气事件。具体包括:
1.管道燃气(含天然气)在输配过程中,导致燃气供应紧张或大面积停气事件;管道燃气设施因燃气管道腐蚀、城市道路改造、城市道路基础变形等因素导致燃气管道穿孔、断裂、损坏等引发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件。
2.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蓄站工艺装置、设施故障引发的气体燃烧、爆炸等事件;燃气设施因台风、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主要供气和输配气供应受阻,导致大面积停气。
3.燃气供应站点在输配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4.居民和非居民燃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5.因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泄漏、火灾、爆炸或是大面积区域停气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长效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坚持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统筹协调、科学救援。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城镇燃气企业要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公众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事件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等级。
1.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1)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城镇燃气设施发生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3)市政中压管道、燃气用户(非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泄漏;
(4)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1)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城镇燃气设施发生爆炸,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的;
(3)市政中压管道、燃气用户(非人员聚集场所)发生泄漏,城镇燃气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
(4)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不足50人重伤的;
(3)储罐、门站、调压站、高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的;
(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5)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1)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二、风险评估
(一)洞头区城镇燃气设施存储分布情况
洞头区目前已经建成的燃气、液化气设施储存点为21个,分别为:温州市洞头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南塘LNG气化站(储存规模:60m³),仁济学院LNG瓶组(储存规模:4m³),岙仔村瓶组间(储存规模:2m³),金源花苑瓶组间(储存规模:2m³),海景花苑瓶组间(储存规模:2m³);东海液化气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站(储存规模:200m³),东屏后寮液化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东屏施氏瓶装燃气配送站(储存规模:1m³),东屏前坑寮煤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北岙百岛液化气供应站(储存规模:6m³),霓屿布袋岙煤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霓屿强雄瓶装燃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霓屿银宏液化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北岙宏伟液化气供应站(储存规模:3m³),东屏加强液化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霓屿石子岙煤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北岙兴岛液化气经营部(储存规模:1m³),大门建金液化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大门老叶煤气店(储存规模:1m³),大门永财液化气供应站(储存规模:1m³),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燃气供应站(储存规模:6m³)。
(二)风险分析
自2018年1月以来,全区燃气安全总体形势平稳,未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但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持续推进风险防控,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准备。
(三)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洞头区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具有应对燃气安全事件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队伍等社会资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应急处置能力。洞头区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针对监测掌握的风险隐患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类突发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区用于燃气安全应急处置车辆、检测仪器、消防器材等各类专业设备和物资储备基本满足应急需要,相关消防机构、医疗机构布点合理,足以应对各类燃气突发事件。
2.应急队伍建设。洞头区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各主要成员单位都设有负责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及应急处置的专门机构,部门间职责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组建燃气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区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机构、乡镇街道应急处置机构和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由区府办联系城建工作的副主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洞头供电公司、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供气企业负责人。
2.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2)研究部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3)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辖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协调驻洞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燃气管理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2.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落实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2)及时向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3)修订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并监督执行情况。
(4)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5)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联络网络,保持与市应急抢险专家组的联系与沟通。
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稳定民心,防止不实报道。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区级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燃气企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负责协调城镇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燃气设施等;接收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突发事件报告;牵头组织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舆情监控;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4.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殡葬管理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6.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城镇燃气工程设施抢险、抢修机械和人员。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心理干预工作。
9.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专家库建设。负责燃气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部队、省、市级专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直相关单位和各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
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做好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储罐站、气化站内特种设备的事故抢险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周边次生污染的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和协调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灭火救援,做好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
13.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14.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抢险救援的通信保障。
15.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在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6.供气企业: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负责本企业抢险救援需要;在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开展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报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负责支援其他企业应急抢险处置。
1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供气企业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Ⅰ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现场指挥长。街道乡镇及其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反馈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
(2)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五)专家组
1.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按照市应急救援专家库设立燃气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
2.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2)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3)为区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六)城镇燃气企业应急处置
城镇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负责IV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处理应急联动机制,应用“110”社会应急联动平台和“119”火灾报警处置平台,形成各职能部门和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参与的社会应急事件信息联动系统,保证信息畅通快速,确保抢险救灾的联动效果。
2.各城镇燃气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中央、省、市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政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二)监测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新建管线、应急储备站、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工作要求。保持与城镇燃气企业联络畅通,保持与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的联系,随时掌握燃气使用情况。
(三)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IV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1)蓝色预警(IV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
(2)黄色预警(Ⅲ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8小时内解决的。
(3)橙色预警(Ⅱ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
(4)红色预警(Ⅰ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储罐、门站、调压站、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2.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规定要求,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变更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出变更预警级别。
4.预警响应
可能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通知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燃气设施权属单位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5.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在发现或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突发燃气事件报告后,应按以下程序上报:发生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委办)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区政府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信息。
发生Ⅲ级燃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区安委办和市综合性执法局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
发生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属地城镇燃气企业向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区安委办报告信息。
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并按照最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二)先期处置
1.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城镇燃气企业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和记录。
2.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三)分级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后,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由属地街道(乡镇)和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乡镇)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副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企业、属地政府,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乡镇)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区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4.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街道(乡镇)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区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区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5.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四)指挥协调
1.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由当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当燃气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请求上级支援和提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五)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安全防护
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七)应急终止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势态得到全面控制,燃气设备设施恢复运行时,终止应急响应。Ⅰ级、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按照《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Ⅲ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终止;Ⅳ级燃气事件由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供气企业建议,确定并宣布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六、后期处置
(一)事件善后
燃气事件处置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尽快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对污染进行必要处理,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及时修复,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应急管理、民政、辖区政府应开展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等工作。
(二)总结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辖区街道乡镇、事件发生单位等进行总结和评估,对应急处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七、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指挥部场所、通讯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对外联络需要。
电信洞头分公司、移动洞头分公司、联通洞头分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讯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城镇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通讯录。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救援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二)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区消防救援队伍应在现有消防救援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燃气泄漏的应急抢险装备。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会同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结合城镇燃气抢险抢修的反恐作战最小单元建设,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如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三)应急队伍保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燃气专家队伍,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区住建局组织专业人员和机械,为救援挖掘、拆除、清理等工程设施抢险抢修提供队伍保障。
区消防救援大队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街道乡镇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交通治安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协调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区公安局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干预、食品与饮用水安全检查监测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六)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保障应由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城镇燃气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的资金需要。
为解决燃气突发事件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而产生的补偿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燃气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因受事件影响群众所需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支付;其他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1.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城镇燃气使用常识,宣传燃气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和抢险救灾社会责任意识。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做好定期入户安全检查。
2.业务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应急演练
1.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案演练计划报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后,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各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三)责任与奖惩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2.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定期组织修订,确保本预案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本预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洞头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指挥体系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业务部门 (科室) | |
工作时间 | 夜间值班 | |||
1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 | 区委值班室 | |||
3 | 区政府总值班室 | |||
4 | 区安委办 | |||
5 | 区委宣传部 | |||
6 | 区公安分局 | |||
7 | 区民政局 | |||
8 | 区财政局 | |||
9 | 区住建局 | |||
10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
11 | 区交通运输局 | |||
12 | 区卫生健康局 | |||
13 | 区市场监管局 | |||
14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5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16 | 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 |||
17 | 电信洞头分公司 | |||
18 | 移动洞头分公司 | |||
19 | 联通洞头分公司 | |||
20 | 洞头管道燃气公司 | |||
21 | 浙江中燃华电公司 | |||
22 | 北岙街道 | |||
23 | 大门镇 | |||
24 | 东屏街道 | |||
25 | 元觉街道 | |||
26 | 霓屿街道 | |||
27 | 鹿西乡 |
附件2
洞头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附件3
洞头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