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9 17:31:3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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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1-53587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 07- 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根据《关于印发洞头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洞政发〔2019〕23 号),现将由区委宣传部起草的《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19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宣传部。

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区委宣传部文化和出版电影管理科,电话:56728015,邮箱477329549@qq.com。


中共温州市洞头区委宣传部

2021年7月19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推动我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洞头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和归口文化产业统计,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文化企业)。

二、扶持方式

通过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建设

1.文化产业新增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2.支持和鼓励专业运营机构进驻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最高可按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3.被温州市新评定为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4.被洞头区新评定为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5.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品牌塑造项目奖励。

6.对上年度实现新上规并在一年内保持规上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实现小升规并在一年内保持规上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实施文化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补助政策,政策实施期间(2021至2025年),第一年按其地方综合贡献的5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7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90%给予补助。

8.经区有关部门组织或推荐参加的重点文化展会,参展企业人员费按市内、市外、省外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0.8万元的补助。企业展位或展品获博览会最高奖项的每个奖项奖励1万元。

(三)鼓励发展影视演艺产业

9.对在浙江省备案并由我区文化企业作为主要出品方或制作方的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票房奖励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文件执行。

(四)引导非遗跨界融合创新

10.以非遗融合旅游、广播影视、演艺、动漫、电子游戏、工业品设计生产、服饰制作等产业为导向研发运营非遗IP,每年重点扶持3个左右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强人才引进培育

11.对文化名人在洞头设立独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创意机构,经认定对新建成的基地、工作室,投入运营满一年,按实际使用建筑面积,给予首次装修费用,一次性2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每周免费开放达到40小时、年接待人数达1万人以上的公益性项目,每年给予50元/每平米的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引进的优秀文化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洞头人才政策中在住房、家属安置、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13.有计划地组织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适时开展“优秀文化经营人才”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奖励。 

四、附则

1.关于组织机构。成立洞头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综合指导、协调、推动文化产业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和文化园区(街区)等建设,进一步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及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政策。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促中心、区统计局、区文联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关于政策的执行兑现。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各类政策性扶持项目的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后,报请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议,经社会公式无异议,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和监督使用管理。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它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政策的执行。本政策中“以上”包括本数。其它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后续由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授权区委宣传部具体施行和代为解释。

5.关于政策的执行期限。本政策自发文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年1月1日起的奖补对象,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名词解释:文化名人是指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学术能力和艺术水准得到同行和业内专家认可;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开展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入选温州市高层次人才;

2.获得以下奖项者: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区文化洞头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包括网络文学)等领域的国家级最高奖项;

3.曾就职于世界知名文化艺术机构或团体,从事专业工作或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海内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