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30 16:09: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21-53711
  • 文号:
  • 洞政办发〔2021〕30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27

(负责人解读)关于《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原《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洞政办发〔2020〕5号已到期,需重新修订。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随着文体旅形势的发展,洞头区文体旅产业现状、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发生变化,需修改部分政策条款,以增强政策的严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修订依据

关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等。

三、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共18条,涵盖扶持文体旅产业新业态、培育提升文体旅品牌、加快市场开发拓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扶持文体旅产业新业态

1.扶持开发演艺产品。引导开发演艺中心等演艺产业,经认定,年开展各类演艺活动20场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开发文体旅体验产品。(1)鼓励开发结合非遗、音乐、海洋运动等元素的文化体育旅游互动体验产品,经认定,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2)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实践(研学)基地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扶持发展文创产业。(1)鼓励文创企业发展,经报备,新开发文创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实际投资额在10万以上的,按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2)鼓励文创产品参与上级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省级减半奖励)。(3)获得市级特色旅游商品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4.培育星光经济发展。鼓励建设特色美食夜市(街区),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开发海上夜游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开办酒吧、咖啡吧、音乐餐厅、星空帐篷、房车露营等旅游“星光产业”并投入运营满一年的,经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提升海上休闲产业。投资游艇、帆船帆板、远洋海钓、沙滩休闲运动等海上休闲旅游运动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培育提升文体旅品牌

6.打造品牌饭店。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复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通过品牌饭店复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宾馆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不包含酒店集团的子公司)、国内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不包含饭店管理公司或集团的子公司)进行管理,其委托年限在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7.提升民宿品质。(1)引导民宿做大做强,鼓励个体民宿成立民宿联盟运营企业(整合限下民宿2家以上),转为限上管理企业,民宿联盟运营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10万元。(2)新评为省级银宿、金宿、白金宿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市级相关等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3)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洞头海岛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4)助推非遗等海岛海洋民俗文化项目进民宿,被列为市非遗民宿创建单位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新创成市非遗民宿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8.推进品牌创建提升。(1)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文化)类特色村居,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2)新评定为3A级景区村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3)涉旅企业或个人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4)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9.鼓励公益文化旅游品牌打造。经报备,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文化旅游设施,正常开展免费公益文化旅游活动,每月活动2次以上,每次活动20人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000元/次活动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鼓励社会力量办文体活动。承办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活动,扣除上级补助和报名缴费外,按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三)加快市场开发拓展

11.鼓励拓展旅游市场。积极开拓疗休养、研学等客源市场,各地旅行社组团进入洞头,全年消费景区门票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门票总额的15%、18%、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消费景区门票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宣传经费奖励。对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的旅行社,全年接待人数300人以上,在洞头住宿的,给予80元/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本地旅行社开展国际旅游经营业务,对新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用于品牌建设。

12.鼓励开拓特定群体市场。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引进会议、展会、论坛活动(政府承办外),经报备,每次在洞头举办100个展位以上的专业展览会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论坛,且在洞头住宿一天以上的,给予组织者30元/人奖励,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报备,组织赴洞头开展写生、摄影等艺术创作及海钓、瑜伽等体育活动,每次组织人数20人以上,组织赴洞头开展学生研学旅游活动,每次组织人数30人以上,且在洞头住宿3天以上的,全年接待100人以上,给予组织单位50元/人奖励,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鼓励涉旅企业拓宽销售渠道。(1)旅游企业通过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整合洞头民宿、酒店、餐饮、门票、旅游新项目等资源在电商平台进行套餐式销售,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12%的奖励,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参加由区里组团的重点展会,按实际参展费用给予补助,人员差旅费按市内、市外、省外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0.8万元的补助,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4.鼓励开通客源地专班专列。经报备并逐次审批开通散客班(包括汽车、动车、飞机),汽车或动车全年达到25班7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80元/人奖励,飞机切位20人以上且从同一航班出发,进出口港均为温州的,20班4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100元/人奖励,每条线散客班线路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报备并逐次审批组织邮轮(400人以上)来洞头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全年组织10次以上,给予邮轮企业每次0.8万元奖励,此项最高20万元。

15.鼓励组织旅游大团来洞头。经报备并逐次审批一次性组团或地接温州地区以外客源,组织专列、大型汽车团队(300人以上)来洞头旅游,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每团2.5万元奖励,此项最高50万元。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6.鼓励培养文体旅服务人才。文体旅企业邀请专业院校组织员工培训服务类人才,且培训时间在2天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培训费用30%的奖励,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文化人才培养相关政策参照《洞头区海岛振兴特色人才培育实施方案》(洞委办发〔2019〕6号)执行。

17.扶持发展体育组织。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被评定为市级4A、5A社会组织的,分别给予每年1万元和3万元的赛事活动资金奖励。扶持区级体育俱乐部建设,对承接运动项目并列入我区体育训练基地的体育俱乐部,每年给予3万元补助。当年度输送市级(含市级)以上体校及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教练员或体育社会组织,按每名运动员市级5000元,省级8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8.鼓励加快导游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导游资格后,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或被聘为景区讲解员满一年,且无重大投诉的,一次性奖励导游津贴5000元;对获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职称的,并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满一年,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奖励导游津贴2000元/年、4000元/年、6000元/年;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金牌导游、优秀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2万元、1万元,省级1万元、5000元,市级5000元、3000元奖励。对年接待区外游客团队的洞头导游,达到20个团以上,给予30元/团奖励;达到40个团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2000元;达到60个团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3000元;达到80个团以上的,给予额外奖励5000元。获得由旅游(乡村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00元、4000元、2000元奖励。

四、适用对象

本政策条款均限于洞头辖区范围内产生的社会经济活动。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国有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整体上未有大的政策性调整,主要增加鼓励社会力量办文体活动(第10条)、鼓励开通客源地专班专列(第14条)、鼓励组织旅游大团来洞头(第、15条)的扶持奖励;调整扶持开发演艺产品(第1条)、开发文体旅体验产品(第2条)、扶持发展文创产业(第3条)、培育星光经济发展(第4条)、鼓励提升海上休闲产业(第5条)、打造品牌饭店(第6条)、提升民宿品质(第7条)、鼓励公益文化旅游品牌打造(第9条)、鼓励拓展旅游市场(第11条)、鼓励开拓特定群体市场(第12条)、鼓励涉旅企业拓宽销售渠道(第13条)、扶持发展体育组织(第17条)、鼓励加快导游人才队伍建设(第18条)的认定方式和奖励标准;删除原有扶持文艺创作基地建设(第3条)、引导文化企业提档升级(第7条)。

六、其它事项

本政策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申报、评审、兑现等操作细则另行规定,原《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洞政办发〔2020〕5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郑雪园(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56723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