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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人力社保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修订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洞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编制和调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草拟报请区政府同意或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遵循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职责分工:局办公室负责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局各业务科室(单位)是重大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决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的,由局办公室确定承办和执行机构。政策法规科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程序规定: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拟定决策草案。决策事项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四、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陈后安(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9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