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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0-2018-0004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8〕14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和行业分类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
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工业企业以最小的土地、能源、排污等资源消耗达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工业企业实现高效、创新、绿色和协调发展,着力推动洞头工业经济提质增效。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自有用地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制造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
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投产当年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单位电耗税收占50%。
(三)计算方法
取企业会计年度内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分类评价
工业企业分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开展综合评价。规上企业按照电子电气、汽摩配、化工、设备制造、食品及建材冶金等六大行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B、C、D四类;规下企业按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分成A、B、C、D四类。规上、规下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6月底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评价指标数据,按照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二)B类——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20-6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列5-3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帮扶转型类。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65-95%(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列30-95%(含)的规下企业。
(四)D类——倒逼整治类。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四、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加分、提档和定档。
1.加分:(1)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2)省市级企业研发(技术、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加5分和2分(仅选一项执行);(3)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加5分;(4)评价年度被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的企业加5分;(5)评价年度被评为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企业加5分;(6)评价年度被评为上云标杆的企业加10分;(7)评价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企业加5分;(8)评价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加10分。以上八类企业可以累计加分。
2.提档:(1)有效期内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2)有效期内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3)评价年度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4)评价年度新上规的企业;(5)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规上企业;(6)亩均税收35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以上六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3.定档:(1)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上市);(2)有效期内独角兽企业;(3)有效期内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4)有效期内省级隐形冠军企业;(5)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6)税收实际贡献20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以上六类企业直接定档为A类。
(二)限档、降档和否决。
1.限档:(1)评价年度退规的企业;(2)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以上两类企业不得列为A类,若评为A类,则降为B类。
2.降档:(1)街道(乡镇)上报的阻碍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的企业;(2)评价年度产品质量不达标被处罚的企业;(3)评价年度发生一般环境责任事故、一般亡人安全生产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4)经查实有隐瞒影响评价结果事实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在原评级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3.否决:(1)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评价的企业;(2)评价年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3)发生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4)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责任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5)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规下企业。以上五类企业直接列为D类。
特殊情形调整的企业数不占比例。评价时,先执行定档、否决条件,再执行加分、提档、限档、降档条件,其中同时存在定档和否决条件的,只执行否决条件,且不得再调整。符合多个向上调整(提档、加分后提档)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调整幅度最大的条件执行,符合多个向下调整(限档、降档)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一个调整幅度最大的条件执行,同时存在向上调整和向下调整条件的,只执行向下调整条件。具体加分、提档、定档、限档、降档、否决企业,由各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提交证明材料至区“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五、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总
每年4月底前,区亩均办按规上、规下企业分别建立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库,做好数据收集、汇总、分类。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二)评价计算
每年5月底前,区亩均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完成企业综合评价计算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三)公示纠偏
每年6月初,区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实事求是地加以纠错纠偏。
(四)终评公布
最终的评价结果需经区政府研究审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区亩均办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将规上企业6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规下企业2项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市亩均办。同时,区亩均办要将评价结果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执行政策
区亩均办要将综合评价结果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应用。每年7月起,各职能部门开始执行要素资源差别化政策,执行情况由区亩均办汇总,并于12月底前和下一年6月底前分两批报送市亩均办。
六、结果应用
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能、用水、用地、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C类、D类企业,实施电价加价政策。电价加价政策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后上报备案。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二)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2.对D类企业,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5%的用水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用水加价措施。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在制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在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并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
5.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能耗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2018年“标准地”供地面积不少于工业供地30%。
(四)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予以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并适当提高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六)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1.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市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
2.实行“红黄牌制度”,对评为C类的规上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评为D类的规上企业,给予红牌警告,并由主管单位对其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D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温州市洞头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年度工作,做好全区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考核。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综合评价取数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差别化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细则,并执行到位。
区发改局(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行业分类名单,做好规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及行业分类,并牵头落实差别化水价、电价的制定及实施。
区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文件和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分类评价,向有关单位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名单。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发生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名单,牵头负责并落实差别化奖评政策。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制定并落实相关差别化用地政策。
区环保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总量数据,提供环境污染事故和行业整治中需整厂关停的企业名单,牵头制定并落实差别化排污政策。
区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名单。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每年新注册企业,“个转企”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名单。
区综合执法局(水务公司)负责差别化水价的收缴落实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提供上市企业和新三板企业名单,并制定落实差别化融资政策。
区税务局负责提供税收实际贡献、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制定并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自用房产税等差别化财政税收政策。
国网洞头供电公司负责提供和审核企业用电量数据,并负责差别化电价收缴落实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街道(乡镇)负责提供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核实企业用地面积等相关评价指标数据和资料,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注重结果运用。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充分运用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运用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各类一事一议情况的发生。要加大对C类、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执行差别化政策和存在闲置土地的企业采取综合执法,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四)强化宣传考核。各街道(乡镇)、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发布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名单。要将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纳入各街道(乡镇)、区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加强对企业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的督查检查。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原区内有关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的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争议,由区亩均办负责解释。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
一、指标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国税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负责)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由国土部门负责)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统计部负责)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负责)
(四)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由统计部门负责)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由统计部门负责)
(五)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标准具体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统计部门负责)
(六)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排放总量
排放总量:指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注:企业污染物零排放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满分计算;有污染物排放但环保部门无监测数据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行业平均分计算)。(由环保部门负责)
(七)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度)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企业总用电量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供电部门负责)
二、行业分类
序号 | 行业类别 | 包含国家统计行业名称 | 行业 代码 |
1 | 电子电气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0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00 | ||
2 | 汽摩配 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360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3700 | ||
3 | 化工行业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0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00 |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2800 |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2900 | ||
医药制造业 | 2700 | ||
4 | 设备 制造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0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00 | ||
5 | 食品行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00 |
食品制造业 | 1400 |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00 | ||
6 | 建材冶金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0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100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