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已于2025年1月1日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霓屿紫菜现代园开发和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霓屿紫菜现代园“标准房”项目管理合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霓屿紫菜现代园开发和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霓屿紫菜现代园开发和入园企业的管理,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17〕74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霓屿紫菜现代园(以下简称现代园)是以紫菜海产品加工交易为主导的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海洋产业综合体。
现代园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为洞头区霓屿紫菜现代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方专业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模式获得建设土地,并按照签订的投资约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投资承诺书、投资项目管理合同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运营。
第二条 现代园以紫菜、羊栖菜为主的海产品加工销售研发为主导产业,发展与其相关的海洋农产品、海洋食品研发加工、海洋生物育种培育、海洋产业深加工、电子商务 、仓储物流、休闲旅游、生产生活配套、金融服务等上下游产业。工业地块主导产业企业入驻率需达到70%以上,并以食品制造类企业为主。
第三条 开发企业和入园企业的投资、收益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现代园的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开发运营
第四条 开发企业必须是在洞头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开发企业在园区达产验收规定期限后必须达到投资协议书、土地出让合同、投资承诺书、投资项目管理合同所承诺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开发企业需综合考虑园区定位、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加强园区总体设计,明确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园区建筑风格设计等应体现现代风格、产业特点、文化特色。园区建筑功能设计应符合现代制造业、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需求,建设项目应借鉴“微城市”理念,同步建设研发办公、住宿餐饮、休闲娱乐、金融服务、信息咨询、仓储物流等专业化功能型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积极开展“数字园区”“智慧园区”建设试点,完善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的产业协作、科创支撑、安防环保等园区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园区一体化协同管理,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现代园开发建设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消防安全、能评、环评等手续,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行为。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实施,确保工程质量。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现代园的生产厂房、办公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在符合国土、住建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产权分割出售或出租的形式,提供给入园企业使用。产权分割要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和产业特色等要求,设置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
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建设区块的产权分割转让以层为最小分割单位,应在非生产性用房产权与生产性用房产权捆绑的前提下进行产权分割。单个入园企业面积一般最小不得少于50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5000平方米。确需大于5000平方米的,需上报园区管委会批准。
以商业地产形式开发建设区块按照符合消防和规划设计要求的设计户型进行产权分割。
园区范围内公建配套的门卫室、配电间以及区间道路、绿化、消防等用地为园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分割登记。
第八条 以工业地产形式开发建设区块的销售均价不得超过2900元/平方米,租赁均价不得超过每月18元/平方米。
第九条 开发企业自持的商业、工业房产比例均不低于20%,且项目5年培育期内不可销售和转让,项目运营培育期满且通过洞头区政府审核的方可允许销售和转让。培育期以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为起始日期。
第十条 开发企业不得有捂盘惜售、散布虚假信息、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工业地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分别按10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执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执行。商业地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按商业房产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规范的园区运营机构,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新创业服务经验,具备整合各类社会化服务资源的能力。
第十三条 现代园管理运营机构要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依法加强对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市容环卫、绿地、停车、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园区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将运营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报园区管委会和经济信息部门。
第十四条 现代园开发企业和运营管理机构要建立现代园对外招商或招租评估备案制度,依据园区产业定位以及企业产值规模、亩产效益等方面的入园标准,坚持“亩均论英雄”导向,招引低消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项目和“专精特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入园,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会同园区管委会和经信部门严格审查入园企业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等事项,严把企业入园关,严禁违法违规及“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入园。
第三章 入园规范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在洞头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节能、环保、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要求,必须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或依法通过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入园时须签订能耗、环保等承诺书和“标准房”项目管理合同,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具体约定投资强度、税收、能耗、环保等亩均达产标准。
“标准房”项目管理以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折抵亩均达产面积1亩。
入园主导产业企业“标准房”指标要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食品制造业类企业:1.在入园后3年内企业税收贡献值要达到年亩均税收≥34万元/亩;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20万元/亩3.单位排放增加值≥785万元/吨;4.单位能耗增加值≥4.2万元/吨标准煤。农副食品加工类企业:1.在入园后3年内企业税收贡献值要达到年亩均税收≥9.5万元/亩;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20万元/亩3.单位排放增加值≥320万元/吨;4.单位能耗增加值≥3万元/吨标准煤。
入园其它企业的指标要求不得低于省市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发生股东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和投资内容等项目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园区管委会和经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在项目初始运行期满后的第二个会计年度起,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承诺差额部分的税收于次年的二季度前向洞头区财政部门补缴。如无力补缴的,在一年内自行退出。连续三年亩均税收均达不到约定标准50%的,在第四年内自行退出。
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六个月,整改后再提交申请达产复验,达产复验再通不过的,在一年内自行退出。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违反入园标准承诺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专项执法,并按照《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运用差别化电价、水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政策促使退出。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购得园区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出租。确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政府按原销售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如政府放弃收购,须经园区管委会和区经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让,且受让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准入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退出时须在3个月内自行完成对设备、库存产品或半成品以及原材料等资产的处置。处置逾期的,无偿收归国有。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和入园企业适用并享受洞头区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享受省、市招商引资政策的,省、市财政直补资金部分按政策规定享受。享受洞头区(包括市级以上优惠政策洞头区承担部分)的各项财政补助奖励政策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地方综合贡献额度总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霓屿紫菜现代园“标准房”项目管理合同
甲方:洞头区霓屿紫菜现代园管委会
乙方:
鉴证方:温州市洞头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洞头区紫菜现代产业园开发和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精神,乙方取得霓屿紫菜现代园 幢 室产权后,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标准房”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产业类别。乙方属 类产业企业
(二)项目用房。乙方项目用房位于霓屿紫菜现代园 幢 室,面积 平方米,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为准。
(三)企业要求。乙方必须是依法注册在洞头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温州市洞头区紫菜现代产业园开发和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二、控制指标
本项目控制指标按照《温州市洞头区紫菜现代产业园开发和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房”项目管理以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折抵亩均达产面积1亩为基础,乙方承诺达到以下亩产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万元/亩。
(二)年亩均税收≥ 万元/亩(亩均税收是指项目投产后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税收,包括企业兼营业务和混合销售业务税收)。
(三)环保要求:单位排放增加值≥ 万元/吨;
(四)能耗要求:单位能耗增加值≥ 万元/吨标准煤。
三、项目验收
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原则上为房产交易完成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在正式投产满一个会计年度后的3个月内,乙方向甲方和区经信局提出达产验收,区经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规划设计条件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项目达产验收之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
四、项目变更
乙方发生股东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和投资内容等项目变更的,应书面上报甲方批准,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变更。
五、合同的履行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产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达产效益进行全程跟踪监管,乙方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管。
(二)本项目实施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对企业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引导相关单位采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重要参考,同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六、奖励政策
乙方适用并享受洞头区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享受省、市招商引资政策的,省、市财政直补资金部分按政策规定享受。享受洞头区(包括市级以上优惠政策洞头区承担部分)的各项财政补助奖励政策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地方综合贡献额度总额。
七、项目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项目初始运行期满后的第二个会计年度起,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承诺差额部分的税收于次年的二季度前向洞头区财政部门补缴。如无力补缴的,在一年内自行退出。连续三年亩均税收均达不到约定标准50%的,在第四年内自行退出。
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六个月,整改后再提交申请达产复验,达产复验再通不过的,在一年内自行退出。
(二)乙方违反入园标准承诺的,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专项执法,并按照《洞头区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运用差别化电价、水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政策促使退出。
(三)乙方购得园区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出租。确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政府按原销售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如政府放弃收购,须经园区管委会和区经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让,且受让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园区准入条件。
(四)乙方退出时须在3个月内自行完成对设备、库存产品或半成品以及原材料等资产的处置。处置逾期的,无偿收归国有。
八、本合同的执行不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其他政策的执行。
九、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根据《温州市洞头区紫菜现代产业园开发和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另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