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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1-2017-0002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7〕28号
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温州市洞头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决定继续设立洞头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设立规模、期限及运行模式
专项资金总规模为1700万元,运转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专项资金由洞头区企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并委托建设银行洞头支行(简称委托行)实行封闭式运作。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洞头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人行、区企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和委托行等为成员单位。区经信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区人行负责联系和监督贷款银行,区企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委托行负责专项资金封闭运作。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对工商注册地在洞头辖区内,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的工业、商贸业等实体企业,如遇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1.企业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因对外提供担保、履行担保义务而引发资金链断裂的;
2.因融资余额较大,在多家银行(含小贷公司)融资,且担保链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对本行业及洞头区规模以上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
3.主业突出且业务正常、资金周转困难的;
4.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企业在贷款到期日15天前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并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三)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企业的续贷申请决定是否签发续贷承诺书,承诺书中应明确保证在收到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
(四)在贷款银行批准续贷的,续贷手续准备齐全后,企业将申请材料递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各成员单位集体会商研究。
(五)区企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会议纪要意见,安排委托行牵头组织与企业、贷款银行签订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委托行根据协议书、承诺书、审批表等资料在申请企业办理续贷手续完毕的前提下,将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划入贷款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协议书应明确:
1.企业与贷款银行均应明确同意委托行将转贷专项资金划入贷款银行的专用账户。
2.贷款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向企业续贷,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实时还入区企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在委托行的专用账户,归还企业转贷专项资金。
3.区企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直接授权代理人(由区经信局指定相关人员担任)可作为三方协议签定主体。
(六)贷款银行根据续贷承诺书在约定时间内放贷。续贷资金由贷款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实时还入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在委托行的专用账户。
(七)符合银行各项续贷手续情况下,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单笔最高不得超过(800或1000)万元。费用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由委托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
四、专项资金运转的监督
(一)每笔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要上报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区人行要监督贷款银行续贷承诺落实情况,协助做好转贷资金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资金运转安全。一旦发生企业或贷款银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专项资金,区企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应在3天内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将追究企业和贷款银行的相关责任。
(三)区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严明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四)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专项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要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洞头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洞政办发〔2011〕120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