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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1-2017-0004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7〕45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区东屏街道韭菜岙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东屏街道韭菜岙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洞头区东屏街道韭菜岙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松柏园韭菜岙自然村搬迁工作顺利推进,促进景边村统一规划布局,本着妥善解决民房搬迁安置问题,维护搬迁人和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重点工程建设民房搬迁政策处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屏街道松柏园韭菜岙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搬迁范围:东屏街道松柏园韭菜岙自然村内房屋、构筑物、附属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搬迁人是洞头区人民政府。被搬迁人是指松柏园韭菜岙自然村内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搬迁人委托东屏街道办事处与被搬迁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搬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搬迁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松柏园韭菜岙自然村所涉及民房搬迁安置点应与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服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 搬迁管理
第六条 搬迁人按补偿安置政策逐户与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载明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房套数及套间建筑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搬迁人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两证”注销手续。
第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搬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章 房屋产权的确认
第九条 被搬迁人必须如实提供其房屋产权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建筑的年限、建筑结构、装修程度、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不得有欺骗、瞒报等行为。
第十条 被搬迁人房屋产权的确认途径。一是被搬迁人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由被搬迁人自行到东屏街道办事处登记。二是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先由被搬迁人自行到所在村委会申请,如实填报房屋产权基本情况。东屏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于上述登记情况,入户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区国土、住建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宅基地多批少建的按实际建房面积予以补偿;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对房屋倒塌成为废宅基地,其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已在本村另处建造新房的,该废宅基地不予补偿且不能享受安置政策,但地上附属物按实际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对经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下地基的,其地基的基础造价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确属住房困难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酌情考虑套房安置。
第十四条 被搬迁人搬迁安置后在本村不再享受宅基地审批政策。
第四章 房屋、装修、地上构筑物评估
第十五条 构筑物评估按照被搬迁多数人意见选择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区重点办、区财政预算项目审核中心提供三家(含三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供选择。
第十六条 根据被搬迁人的申请,东屏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确认,明确房屋产权,委托所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搬迁人的房屋、装修、地上构筑物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民房价值补偿重置价(建筑面积)按建筑结构不同,分为六类:
1.钢混结构:1100元/m2,
2.砖混结构:900元/m2,
3.石混结构:850元/m2,
4.砖木(石木)结构:800元/m2,
5.木结构:700元/m2,
6.简易结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场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由评估单位根据重置价、成新率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被搬迁房屋评估价格经评估单位评估公示后,被搬迁人对被搬迁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
第十九条 被搬迁人房屋周边地上附属物参照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策处理规定标准评估补偿。
第五章 搬迁补偿和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两种方式,被搬迁人有权选择以上其中一种补偿形式。
第二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人不再对被搬迁人进行实物安置。货币补偿包括:安置补助=安置面积×[市场比准估价-安置价](以新城多层安置房计算)、被搬迁房屋评估金额、室内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须在被搬迁人与搬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原房腾空验收合格后,由搬迁人一次性予以支付补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位于新城区02-06、03-02地段(已经安置后的剩余套房),安置房内统建公寓式套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为区工务局承建。
第二十三条 被搬迁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置换。
1.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1:3比例计算公寓房置换建筑面积。
2.按合法房建筑面积1:1比例计算公寓房置换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被搬迁对象选定新城02-06、03-02地段安置的,可选择建筑面积分别为80m2、100m2、120m2、140m2四种套型公寓式安置房(以上均以实际设计套型面积为准)。
1.安置房价格的确定:安置价、安置优惠价、市场协议价、市场比准估价。
新城小高层 (元/m2) | 新城多层 (元/m2) | |
安置价 | 2200 | 1750 |
安置优惠价 | 4000 | 2600 |
市场协议价 | 5500 | 3800 |
市场比准估价 | 5800 | 4000 |
2.被搬迁人安置面积指标数享受安置价。被搬迁人安置面积指标数小于安置套型面积,可选择最接近套型安置,超出安置指标面积的为安置惠价最多可购买20㎡,若还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按市场协议价计价购买。被搬迁人选定套型套数后,若有剩余指标采用货币补偿,其补偿金额=(市场比准估价—安置价)×剩余指标数。
3.搬迁安置方案公布后,被搬迁人不得再进行析产分户。
4.被搬迁人房屋建筑占地低于19㎡(含19㎡)的以货币补偿形式进行搬迁,不再安排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被搬迁人在韭菜岙自然村内的有多处房屋的,应当合并计算安置及补偿。
第二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人对被搬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补偿金额,同时对室内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被搬迁人属于农村低保户的(以区民政部门批准证书为准),原搬迁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的安置面积按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搬迁涉及五保户或孤寡老人的,其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今后生活和住宿由村委会统一安排至敬老院;对于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死亡的,采取货币补偿,其房产评估补偿金额按法律规定由其相关继承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安置房手续时,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税收规费缴纳按相关文件标准由搬迁户支付。
第三十条 安置房朝向差价、楼层差价、两侧边旁与中间差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搬迁人安置房的选定采取摸文方式确定,摸文方案由东屏街道研究制定。
第六章 特殊用房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搬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被搬迁房屋,搬迁人可以按照被搬迁人的经营情况、货物搬迁、经营设备、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等损失给予一次性停业经济补贴。补贴标准按被搬迁房屋用于营业面积以20元.月/m2给予补偿,一次性补偿36个月。被搬迁房屋营业面积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人只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被搬迁人与经营户之间的利益分配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认定及补偿标准由村两委提出意见,在全村范围公示后,由东屏街道办事处审定。
第三十四条 搬迁人今后若在韭菜岙区域开发建设旅游商铺,原特殊用房被搬迁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商铺优先租赁。
第七章 奖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房屋属合法产权的,按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15%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申请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3个月内,在本区范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新购住房建筑面积与原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按购房金额的8%给予补助。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购房金额的8%给予补助。对属于唯一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的,且经济收入困难的,按新购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80平方米(含)的8%标准给予补助。在6个月内购房的,按5%给予购房补助。超过6个月购房的,不再给予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即新购住房单价超过每平方米1万元的,按每平方米1万元计。购房日期和价格以房屋契证载明的日期和价格为准。新购住房为商品房期房的,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可以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1或占地面积1:2,以最接近套型以内在东屏街道蓝港花苑购置安置房一套(蓝港花苑安置房为国有划拨),购房价可享受市场比准估价3500元/平方。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蓝港花苑安置房且户口属半屏辖区的可以由东屏街道办事处向上申报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政策,同时可享受购买新房补助政策。
第三十八条 被搬迁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货币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货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被搬迁人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搬迁费计算标准:
1.临时安置费:被搬迁人从被搬迁之日起,由搬迁人按其房屋建筑面积发放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8元.月/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偿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月计补偿。
2.一次性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人每户600元一次性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搬迁人每户1200元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条 为加快搬迁安置工作步伐,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对按期签订协议和腾空原房的实施奖励。对按期签订协议按原有建筑面积300元/m2标准予以奖励,按期腾空原房的按原有建筑面积100元/m2标准予以奖励;对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对象,按原有建筑面积再给予150元/m2奖励。以上奖励政策逾期的将取消奖励,所搬迁房屋腾空后,经东屏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再给予发放政策补偿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搬迁工作完成后自行终止;本方案解释权归区人民政府、东屏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