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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7〕124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区湾(滩)长制实施意见》的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湾(滩)长制实施意见》已经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洞头区湾(滩)长制实施意见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三战”以来“一打三整治”的工作成效,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沿海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浙海渔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八八战略”,深入实施“三区”战略、建设“海上花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施策、联动治理,以保护海洋资源、海洋生态、海洋环境,整治修复岸线为主要任务,在全区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建立职责明确、监管严格、协调有序、措施有力的海滩保护机制,为打造美丽整洁的生态海滩、实现海滩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强化资源环境保护,注重生态修复整治,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湾、海滩资源,促进海湾(滩)资源永续利用。
—坚持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治理,坚持治标和治本两手抓,既抓“打非治违”、规范秩序,又抓生态保护修复,构建长效机制,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湾(滩)长制”工作接地气、见实效、可持续。
—坚持联动治理。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牵头、部门协同、属地负责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湾(滩)长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坚持区域联动、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整合各方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海陆统筹。积极做好“湾(滩)长制”与主要入海口的污染治理、水质监测等工作的衔接,坚持“治湾(滩)先治河”的理念,注重以海定陆,构建河海衔接、海陆统筹的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
—坚持监督考核。严格绩效评价,建立海湾、海滩管理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湾、滩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片包干的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湾(滩)长制”,2017年底前,全区实现“湾(滩)长制”全覆盖,各地应把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作为基本目标,努力实现滩涂基本不见地笼网和滩涂串网等违禁渔具,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非法“造、修、拆”船舶、农药清滩、“三无”渔船停泊等现象杜绝,岸线修复整治实质性启动,滩面污染源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到2020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作有序、运行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建成,海湾、海滩(岸线)乱占、乱用、乱排等现象全面杜绝,全区自然岸线保有率全面达标,滩面环境状况明显改善,近岸水质稳定趋好,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组织体系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体系。按照国家海洋局“湾长制”和省市“滩长制”组织架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级湾(滩)长,由各街道(乡镇)政府一把手担任乡镇级湾(滩)长。在区海洋与渔业局设立“湾(滩)长制”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签订购买政府服务合同方式,确定村承接主体的职责、经费保障、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村委会确定村级滩长或专职协管员,协助推进海滩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需设立“湾(滩)长制”专职联络员,负责保障与区“湾(滩)长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络。
(二)职责分工。区、乡镇(街道)政府是海湾、海滩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湾(滩)长是本辖区责任海滩治理和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的职责,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海湾、海滩的治理和保护工作。
区级湾(滩)长主要职责:组织制定责任海湾、海滩治理和保护方案,协调解决海湾、海滩治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对跨乡镇(街道)海湾、海滩明晰管理责任,建立区域间、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对海湾、海滩出现的破坏海洋生态、污染海洋环境等问题,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超越处置权限的,及时报告上级有处置权限的部门);加强对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湾(滩)长履职情况指导督察,实行目标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乡镇级湾(滩)长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责任海湾、海滩全面巡查,开展辖区内海湾入海口的污染源排放巡查工作,及时对责任海滩违禁网具进行清理取缔,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劝阻无效或无法劝阻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和整治工作。
区“湾(滩)长制”办公室负责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湾(滩)长制”实施工作,建立“湾(滩)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抄报抄送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取缔海滩违禁渔具、“三无”渔船。分级落实辖区海滩违禁渔具调查摸底、巡查清缴、建档报送等责任,持续组织开展禁用渔具清除工作,对查获的使用者,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依法处罚;落实海滩、港湾巡查责任,对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拆解。加强宣传发动,完善监控设施,营造“严打、严防、严管、严控”态势。
(二)加强入海排污口和农药清滩行为监管。分级落实辖区海湾入海排污口的排查和建档报送、农药清滩行为巡查等责任,发现入海排污口偷排、漏排、超排和农药清滩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并责成(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三)加强非法占有海滩、非法修、造、拆船舶监管。分级落实辖区海滩非法占有海滩、非法修、造、拆船舶巡查、监管、查处责任。对巡查中发现的无照造、修、拆船舶和非法占有海滩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并责成(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加强岸线管理和整治修复。分级落实辖区海湾、海滩岸线管理责任,严格海岸线空间管控,实施海岸线巡查监管,落实岸线分类管理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占用、破坏海岸线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并责成(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因开发利用造成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减灾能力减弱的沿海岸线,登记建档并向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协助)开展岸线调查、整治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五)强化近岸养殖水域管理。分级落实近岸养殖水域管理,实施近岸养殖水域巡查监管,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占用近岸养殖水域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报告并责成(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阶段安排与工作重点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下旬—10月中旬)
此阶段主要工作重点:1.制定区级“湾(滩)长制”实施意见。2.区“湾(滩)长制”办公室(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各街道(乡镇)排查辖区海湾、海滩、滩涂、近岸养殖水域基本情况,汇总核实后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工作建议。3.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湾(滩)长制”组织架构、机制保障、经费来源等问题。4.街道(乡镇)召开动员会,明确人员、组织架构、经费保障等,并报区“湾(滩)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启动实施阶段(10月下旬—12月上旬)
此阶段主要工作重点:1.落实“湾(滩)长制”街道(乡镇)管理主体、承接主体或购买服务第三方等。2.在全区实施“湾(滩)长制”管理的海滩、滩涂醒目位置设立滩长公示牌,标明滩长管理相关信息。3.区“湾(滩)长制”办公室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指导街道(乡镇)一级建立工作制度。4.“湾(滩)长制”街道(乡镇)管理主体、承接主体或购买服务第三方制定工作制度,实施“湾(滩)长制”管理。
(三)督查提高阶段(12月中旬至年底)
此阶段主要工作重点:1.区“湾(滩)长制”办公室落实督察人员,对实施“湾(滩)长制”的海湾、海滩、滩涂、海域开展督查,及时将督查情况通报街道(乡镇)一级管理主体,督促其落实整改。2.“湾(滩)长制”街道(乡镇)管理主体、承接主体或购买服务第三方建立健全“湾(滩)长制”管理工作台账。3.区“湾(滩)长制”办公室对“湾(滩)长制”街道(乡镇)管理主体、承接主体或购买服务第三方开展工作绩效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推行“湾(滩)长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湾(滩)长制”。
(二)强化业务培训。区“湾(滩)长制”办公室要做好“湾(滩)长制”相关管理和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能了解、掌握海洋资源、海洋生态、海洋环境保护、海岸线整治修复、养殖海区规划等基本知识。各街道(乡镇)要组织开展关于民情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湾(滩)长制”相关管理和协管人员工作水平。
(三)强化经费保障。区“湾(滩)长制”办公室(区海洋与渔业局)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出台相应的资金使用考核办法,确保资金到位及时、使用有效,确保“湾(滩)长制”在年底前全覆盖。
(四)强化督查问责。区考核办要将“湾(滩)长制”工作内容列入区对街道乡镇年度负面清单考核,组织开展“湾(滩)长制”实施情况抽查、核查、督查。对“湾(滩)长制”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党政干部,区政府将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建立健全“湾(滩)长制”承接主体问责机制,对督查中发现落实工作不力、执行制度不到位的具体协管人员,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辞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