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7-08 11:35: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7-51056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7〕129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0-2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7-0010

CDTD01-2017-0010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7129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0

 

 

温州市洞头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63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到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区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形成符合我区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专营制度。

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为盐业主管机构,不再保留“温州市洞头区盐务管理局”机构牌子。原区盐务管理局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区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经信与公安、司法、发改、卫计、市场监管、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职能调整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

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各类食盐。按照省实施方案规定,省盐业主管机构也不再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

3.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区现有1家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省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后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区范围内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201711日开始,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制度。取消对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区域月均食盐消费量,区政府建立储备制度并制定储备管理办法。区经信局负责区本级食盐储备,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储备费用(具体标准和时间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全区所有食盐批发企业均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

2.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其食盐储存设施、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盐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物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转卖转批食盐业务。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区经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信部及省、市经信委有关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区域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市经信委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按照省市经信委、卫计委公布的地区碘盐浓度标准,区经信局要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过渡期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由区盐业公司组织实施,过渡期后的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管理工作由区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上级政策及本市科学补碘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区卫计局要做好当地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做好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估工作。两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洞头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5.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区经信局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紧急突发情况下,区经信局可按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6.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的行为。

(四)推进盐业企业改革,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1.推进盐业企业自身改革。盐业企业要以本次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洞头的省属盐业公司改革由上级盐业公司负责。

2.做好在职人员稳定工作。原区盐务管理局(区盐业公司)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文件精神转企改制到位,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革稳定原则,此次改革按照省市规定政策执行,现有职工身份和待遇方面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其调整由上级盐业公司负责,区经信局做好在职人员有关稳定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区政府成立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联系副主任、区经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府办(区法制办)、区编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盐务管理局(区盐业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具体承担此次改革的日常工作。

(二)科学抓好落实。

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盐业体制改革负总牵头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改革工作细则,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分步推进改革。

改革将按照先盐业体制改革后盐业企业改革的步骤进行。20179月底前,制定洞头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盐业体制改革办公室;201712月底前,职能调整到位,“温州市洞头区盐务管理局”机构牌子正式摘牌,完成我区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

(四)稳定市场秩序。

在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为防止出现监管空挡,区市场监管局以委托方式,委托区盐务管理局负责盐业市场监管和执法,同时尽快落实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区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所需执法经费。区物价局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五)强化宣传引导。

区经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盐业体制改革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件,形成对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营造良好的盐业体制改革舆论氛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