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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07〕38号
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
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洞头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前期管理,提高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水平,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项目,是指涉及全县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省、市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包括重大课题研究、争取上级资金项目等)。
第四条 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材料的编制、评估、审查、报批,以及项目的前期研究论证、资金筹措、申报包装等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安排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前期办),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前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前期项目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定;
(二)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和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提出申报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方案;
(三)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四)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验收、考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及绩效。
第七条 县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海洋与渔业、农林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重大前期项目的推进、指导、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除有负责具体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外,还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确保前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项目申报确定
第九条 各乡镇、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前期办申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重大项目前期计划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必要性、拟建规模、实施单位、前期经费估算及来源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经费的金额和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十条 县前期办收到项目单位申请报告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讨论,提出年度计划安排,经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下达,并确定项目责任单位和协作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协作单位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主动加强前期调研,认真编制工作大纲,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列为县政府对项目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前期办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例会,听取项目责任单位和协作单位有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结合前期项目特点,采取自行编制、委托编制、合作编制等方式,科学制定计划,落实工作力量。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协助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落实专人做好工作交流和沟通,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及时对中间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或建议,由编制单位做好进一步优化完善。
第十六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向县前期办报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表及有关情况,由县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县前期办申请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
(三)要求相应职权部门审查批准的,须提交批复文件或审查意见;
(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十八条 县前期办根据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项目责任单位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当作出通过验收结论;对主要任务没有完成、弄虚作假的不得通过验收。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即停止拨付经费,责其限期整改完善。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前期办报送年度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材料,由县前期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在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或由于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经费筹措管理
第二十条 前期工作经费系指项目从筹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软课题研究、项目包装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来源:
(一)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前期经费;
(二)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前期经费补助;
(三)责任单位专项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资金;
(四)其它可用作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重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核算。
第二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前期经费转为项目投资;可列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的前期费用,待项目业主确定后,由业主返还前期经费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县政府下达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任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申报表,向县前期办提出前期工作经费申请。县前期办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计划,持前期项目委托合同等相关材料,经县前期办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前期经费拨付手续。
前期工作经费实行分期拨付,每期拨付额度由县前期办审核确定;首期拨款不得超过40%,项目通过验收前,经费拨付不得超过计划下达经费的80%。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自觉接受由县前期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和计划下达的工作深度。如发生下列行为的,停止拨付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收回违规经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一)前期经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挤占、挪用前期经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工程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与套取前期经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