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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5年1月1日修改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第6点中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县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我县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修改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二○○七年七月三日
洞头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1.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2.从2006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我县分三年过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2006年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金额换算确定,2007年为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如在过渡期内,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则按我县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的全额确定)。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3.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农民工按照“双低”的办法参保缴费,退休时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5.本县户籍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6.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县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我县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7.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8.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9.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6年6月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三、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0.“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下同)执行。
11.“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在办理退休时须补足15年,下同)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2.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3.按“双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根据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1)1998年1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系数×全部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正常缴费人员相同。
14.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5.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6.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17.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执行。对我县在2006社保年度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社老〔2006〕154号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18.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19.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7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8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0.“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1.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我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中断缴费的人员;
(3)退职人员;
(4)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5)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6)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2.“协缴”人员及参保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3.根据我县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7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3%;今后逐年提高至8%。
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对做实个人账户后,当年出现的基金缺口给予补足。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具体操作办法,今后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4.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在借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25.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26.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
27.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28.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29.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维护基金的安全。
30.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制定。
七、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2.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3.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4.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35.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6.继续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进一步从人性化、规范化、制度化方面,完善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37.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38.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39.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的建设,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县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其他
40.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1.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8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 | — |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