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16 16:03:2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07-00004
  • 文号:
  • 洞政发〔2007〕70号
  • 发布机构:
  • 洞头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7-10-18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07-0012

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07〕70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温政发〔2007〕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经本人申请办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待遇。《优待证》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二、县人民医院、大门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诊凭《优待证》免收挂号费。

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活动中心和文化宫(馆)、图书馆、展览馆(会)、科技馆(展)以及各类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免费办理图书馆借阅证;免费使用全县所有收费公共厕所。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专业影(剧)院看电影(演出)优惠半价购票。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60-69周岁购买半票。村居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半价收取视听维护费。实行优惠的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

四、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凭《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有设站立席的城区公交车辆。

五、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应视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公证费全免或半免。

六、百岁以上老年人,由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七、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意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八、《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卡,其中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69周岁的老年人。《优待证》由县老龄办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遗失或损坏《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其制作费自负。

九、外地老年人来本县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十、各涉老优待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抓好本优待规定的落实工作,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敬老助老教育,规范服务,切实把老年人优待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老龄办负责对老年人各项优待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老龄问题  待遇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