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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08〕45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洞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洞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各项政府性专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统一借贷资金;
(四)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产业发展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原则上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六条 县发改局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审批、计划下达和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和工程预算、决(结)算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经贸、规划建设、农林水利、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卫生、教育、文体、广电、环保、安监、气象、旅游、人防、消防、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集中力量办大事,量入而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改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报告;
(二)县发改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提出政府投资初步计划;
(三)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并与相关部门衔接,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县政府在当年度安排足额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以及年度投资额度;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前期工作项目;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明确资金来源,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计划资金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县发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中,确需增(减)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发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拼盘情况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又未能及时调整的,需向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结转到下年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县发改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优先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县重点建设计划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项目建议书报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四)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六)组织项目后评估。
县发改部门可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额对以上程序作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报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简化审批方式,只需填报投资项目申报表,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后,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报,并由发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报批要求的特殊项目仍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总投资额在100-500万元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拟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县发改部门应当采取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资金筹措意见;其他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项目总概算由县发改部门视项目情况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项目总概算审核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调整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调整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设计图预算,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施工图预算超过批准项目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确需调整的,应报原项目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洞头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在县交易中心进行,县公共资源办应将工程招投标情况报送给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同比例到位。
第二十九条 财政配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给建设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县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建设单位每季度向县发改、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组建临时工程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县发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于重大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一)累计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的;
(二)累计投资超过概算2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审批导致工程超概算的,县发改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申请。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当由县发改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模较小、内容简单的项目,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不再办理专项验收手续。
可以直接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其具体规模和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资产接收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由接收单位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洞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洞政发〔2004〕5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计划 投资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