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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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6-50956
  • 文号:
  • 洞政发〔2016〕15号
  • 发布机构:
  • 洞头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6-06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16-0005

CDTD00-2016-0005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6〕15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牵头单位:区国税局、财政局<地税局>)

(二)优化出口退税办理。对出口企业简化审核手续,开展“互联网+便捷退税”创新试点,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牵头单位:区国税局)

(三)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

(四)帮助、指导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

(五)落实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

(六)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

(七)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兼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八)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落实省政府关于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农林水利局)

(九)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下调为8元/平方米,不便计算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进一步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他行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

(十)取消、免(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等规定,对企业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等收费项目,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另外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收费项目。(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

(十一)取消、免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执行《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取消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发改局,配合单位:区各有关单位)

(十二)落实小微企业免征部分政府基金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

(十三)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从2016年3月起,将全区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执行时间暂定1年;对餐饮住宿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20%收取;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检测费用。(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

(十四)对涉企收费项目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清理。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未经批准依靠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发改局、民政局、审管办)

(十五)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编制目录清单,各涉费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今后确需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区各有关部门)

(十六)加大涉企乱收费的举报打击。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订阅报刊、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格执行银监会“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以及“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七不准四公开”的规定;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畅通涉企乱收费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电话:12358),加大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案件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区发改局、民政局、人行洞头支行)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七)深化“五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梳理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区、街道(乡镇)二级权力清单和深化部门责任清单;完善并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公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2016版;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和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充实完善区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以委托、授权、购买等形式积极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机制改革,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和“多规合一”改革,加快全流程管理审批软件开发,切实方便企业办事。(牵头单位:区府办、编委办、发改局、审管办,配合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各有关部门、街道<乡镇 >)

(十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登记、众创空间登记办法落实;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审管办)

(十九)推进“零土地”技改高效审批。“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对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仍然参照目录外的程序实行承诺验收制。降低项目建设指标限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审管办,配合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公安消防局洞头分局)

三、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降低社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全面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按新划分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每年对符合费率下浮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执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

(二十一)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按最低比例缴存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除外)。(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

(二十二)推进“机器换人”。鼓励企业加大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的“机器换人”投资,逐年减少生产一线简单用工,规模以上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8%以上。(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统计局>)

(二十三)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条件,凡具备资格条件的新就业本科毕业生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享受450元/月、9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住建局、财政局<地税局>)

(二十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洞头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执行。(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

四、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二十五)减轻企业用地成本。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探索实施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根据工业用地规模或出让金总价情况,在土地出让时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付款期限;鼓励工业企业“挖潜节地”,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可在原厂区进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

(二十六)减轻企业用电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工商业销售电价下调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钱。推动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试点,支持有条件的用电单位直接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电价,降低用电大户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二十七)减轻企业用气成本。加快建设管道燃气项目,降低工业区企业用气成本。(牵头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八)对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实行优惠电价。2016-2017年,燃煤(油)锅炉电能替代改造完成后用电价格,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免收基本电费。(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国网洞头供电公司)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九)优化企业融资服务。鼓励、指导各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企业贷款利率,对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针对小微企业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广年审制、增信式、分段式等还款方式,实现企业新老贷款无缝对接,并根据企业生产周期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推广企业联合抱团互助增信还贷,降低企业转贷成本。(牵头单位:区金融办、人行洞头支行,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市场监管局

(三十)优化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设立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进一步健全、规范审批流程,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人行洞头支行)

(三十一)简化“助保贷”审批。修订《洞头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实施方案》,按“政府有作为,银行做让利,企业得实惠,风险可控制”的总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申请条件。(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地税局>、建行洞头支行)

(三十二)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各类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积极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推进上市和新三板扶持政策,继续加大对主营业务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企业的上市辅导和扶持。(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人行洞头支行)

(三十三)强化金融机构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责任落实。区金融办牵头制定对金融业机构激励考核机制,开展企业满意金融机构和不满意金融机构评选活动,引导企业和个人在满意金融机构开展开户、存款等业务。将不抽贷压贷、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创新惠企金融产品以及企业对金融机构满意度测评等纳入考核激励内容。(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人行洞头支行)

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三十四)广泛开展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宣传。对现行涉企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汇编,通过政府网站、行业协会、涉企部门网站等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涉企财政扶持政策的知晓率。牵头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十五)及时兑现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对现行涉企财政扶持政策要做到主动兑现、及时兑现、一次性兑现,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涉企优惠政策兑现,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地税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负担工作,区减负办(设在区经信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督查、考核。(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三十七)明确责任分工。区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于本意见发文后1个月内报送区减负办备案,并于每年6月、12月分别报送半年度及全年度政策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区各牵头部门)

(三十八)加强督考检查。将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纳入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年度考核事项,区减负办定期开展“立体式”督查,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同步自查自纠,对于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问责。设立降成本减负担热线服务电话:0577-63482745,作为政策宣传解答、问题反映督办平台。(牵头单位:区委考核办、经信局、监察局)

(三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区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良好局面。(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经信局)

本意见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省在本意见实施后新出台的政策涉及本意见同一事项,按照国家、省政策文件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