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人建房疏导安置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17 14:45:0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7-51075
  • 文号:
  • 洞政发〔2017〕16号
  • 发布机构:
  • 洞头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6-1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0-2017-0003

CDTD00-2017-0003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716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个人建房疏导安置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洞头区海洋海岛特色的全域景区化城市发展,统筹城市发展布局,加快城市人口集聚,提升城市宜居环境,彰显城市特色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个人建房疏导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在洞头区(不包括灵昆街道)行政区域内涉及个人建房疏导安置适用本意见。根据《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洞政发〔2017〕2号)等规定,不符合申请住房建设审批的家庭,住房困难户和危旧房户,以及自愿将原旧房由政府提前征收的家庭,按照本意见进行疏导安置

(二)总体目标。个人建房疏导安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规划城市发展布局为主线,以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原则,以加快人口集聚为目的,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市化和全域景区化科学发展。

二、职责与分工

(三)区政府为个人建房疏导安置责任主体,成立个人建房疏导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负责跨区域疏导安置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日常指导、政策咨询、住房保障、房屋征收与再利用等职能。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疏导安置集聚房项目和年度计划,建立疏导安置集聚房项目库。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投资项目支出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筹措计划的审核、项目成本测算和费用指标的审定、项目预(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等工作,加强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个人建房疏导安置对象资格的审核,做好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征收储备等工作。区工务局负责区主要集聚点以区财政投资的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项目的项目前期和具体建设工作。

(四)公安、民政、交通、水利、审计、环保、审管、人防、气象、消防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集聚房工程建设、个人建房疏导安置的审批与管理服务工作。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个人建房疏导安置与本街道(乡镇)直接开展的集聚房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个人建房疏导安置与集聚房工程建设相应的领导小组。承担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制订、项目前期、协议签订、土地征收、疏导安置对象的审查与报送、补偿安置、政策处理、社会维稳等工作。

三、规划与建设

(六)全区住房建设要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加速洞头区城市化进程。推进人口向中心城区疏导,优化旧城区规划布局和改造,控制农村住房建设,推进农村住房功能转变再利用,逐步形成洞头区“城市建成区”、“特色渔(农)村”两大板块。疏导安置以阶梯式推进为主,近期(至2020年)就近集聚安置为主,远期(至2030年)可统一在瓯江口区集聚建设,也允许跨区域的跳跃式推进,可以在全区进行跨街道(乡镇)、村(居)疏导安置。

(七)近期各街道(乡镇)要安排集聚空间,区政府统筹安排疏导点,主要向北岙新城一期、北岙新城二期、大门长沙安置区、瓯江口新区、东屏“蓝港花苑”、元觉状元南片、霓屿布袋岙中心区、鹿西中心区(包括昌鱼礁村沿渔港海岸线)等安置点疏导集聚。同时,要充分利用村级留用地作为安置点疏导集聚。

(八)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确保疏导安置集聚项目工程用地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依据疏导安置需求,科学制定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有序快速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满足居民疏导集聚安置需要。有条件的集聚项目,按国有土地进行供地,集体土地的可征用为国有土地供地。集聚项目建设应与城市建设接轨,建设标准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模式。

(九)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项目建设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布局、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实施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建设方案,包括层数、面积、户型、套数等内容。住宅安置房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44平方米;建设高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设多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不低于45平方米。集聚项目应设计部分小套型(不高于70平方米)住房,满足住房困难户、经济困难户的基本需求。

(十)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房集聚模式进行建设管理。建设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按照农房集聚政策执行,实行专款专用。

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项目结余房源应作为下一轮疏导安置房源,不得挪作他用。疏导安置集聚房收益主要用于疏导安置集聚房开发和配套建设、疏导安置货币补偿等,以实现疏导安置政策实施的良性循环。

应严格控制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疏导安置集聚房价格。多层建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建设周期不得超过36个月,具体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设定。

四、疏导与安置

(十一)疏导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鼓励货币安置。实物安置通过农房集聚项目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渠道解决个人建房疏导旧房已列入房屋拆迁征收范围的,按照拆迁征收安置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疏导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实施单位将被疏导房屋补偿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被疏导房屋所有权人,由其自行购置安置住房。补偿金额包括:房屋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和附属物补偿等,以及相关政策奖励、补助。要求疏导安置的居民应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疏导安置后,疏导安置对象应及时退出原旧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房屋、土地征收的相关手续。

(十二)无房户、危房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优先统筹安排疏导安置;无经济条件参加实物安置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货币安置形式或提供租金补贴,鼓励通过租房形式解决住房困难。在全区“大拆大整”专项行动期间,危旧房改造按照“大拆大整”专项行动政策和工作部署,其疏导安置由区政府在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安置房源(包括农房集聚置换房和村级组织联建房)中统筹。危旧房经排查鉴定,由区政府根据签约进展情况确定统一搬迁期限。

(十三)以集体土地上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对象为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房屋(包括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为合法的)的产权人,以及纳入置换区域范围内符合置换条件的在册住户。置换前,由所在村(居)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其签订置换退旧协议。交房时如未按协议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不得办理置换安置房产权手续。

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由政府整治后归还村集体使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配。宅基地需要征收为国有的,村集体应无条件配合完成征收程序,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各种费用。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其旧房置换补偿时应同时考虑土地使用价值一并给予补偿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程序收储。交房时未按置换补偿协议注销原不动产证件的,不得办理置换安置不动产产权手续。

(十四)房屋的合法面积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未取得相关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经调查认定为合法的,由房屋所有人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测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测绘报告进行疏导安置,不再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用途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认定机构予以认定。

(十五)疏导安置房源实行政府统筹,在安置房建设周期内,安置房源供应不足情况下,可实施“房票”安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疏导居民应安置面积发给安置房“房票”,由疏导居民在规定区域和规定期限内,以安置价自主选择认购安置房。安置房源管理(建设)单位根据“房票”办理安置房认购手续。

(十六)疏导居民外迁安置后,其身份在村集体资产未全部处置完成前,村集体经济成员性质(村民身份)可继续保留,继续享有原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疏导居民也可以将户籍直接迁入安置地。

(十七)实施“城市社区”成片改造搬迁的工程项目,建设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建设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实施单位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设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即为房屋产权调换计算在册属地常住人口的截止日。

(十八)疏导安置产权置换原旧房在抵押登记期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还清贷款后实施安置。如实施货币安置的,在债权人(金融机构)书面同意货币安置情况下,经双方约定,可先行办理货币安置,安置补偿款转入约定账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结算。

(十九)疏导的房屋为危房的,在安置房建设周期内安置房源供应不足情况下,根据《温州市洞头区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洞政发〔2017〕2号)、区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洞政办发〔2017〕43号规定,允许对危房进行修缮、原拆原建或小于原建设规模的原址拆建。安置房源供应正常后,应及时按照疏导安置政策进行疏导。

五、其他要求

(二十)统筹集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加大财政投入,可以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加大融资渠道,集聚项目建设贷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利率,金融机构应向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建设按照商业原则直接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疏导安置集聚房工程建设,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项目收费应按国家、省有关农房建设收费标准予以优惠。

(二十一)区财政、国土、住建、审计等单位组成监督检查组,负责全区疏导安置集聚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全程监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安置及资金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疏导安置集聚工程项目按时建设,及时安置。对弄虚作假获得置换房的,经查实的,解除购房合同,收回置换房,相关部门依法撤销置换房相关权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印发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和农房集聚等政策尽快着手制定本街道(乡镇)个人建房疏导安置具体政策,经区住建、国土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洞头区人口集聚区域示意图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洞头区人口集聚区域示意图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