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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3〕28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县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应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察设计、工程治理和避险移民等项目。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地质灾(隐患)点的规模、稳定性、危害程度和治理措施分为A、B、C三类:
A类(避险移民安置项目):稳定性差、危害程度较大、不宜工程治理,需进行避险移民安置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
B类(重点治理项目):稳定性较差、规模较大、危害程度较大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
C类(一般治理项目):稳定性一般、规模较小、危害程度一般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分类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发展趋势和现状,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
(一)地质灾害调查、应急与排险;
(二)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勘察设计和工程治理;
(四)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安置补助。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责任单位或受益方组织治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分类、审核和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A类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避险移民安置工作由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B类重点治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洞头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年度治理计划,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治理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街道(乡镇)或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施工治理。
第十条 C类一般治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年度治理计划,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统一由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组织方案设计和施工治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B类重点治理项目勘察设计经费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县国土资源局年度特定专项支出。
B类重点治理项目工程治理费用由当地街道(乡镇)向县财政局申请(附地质灾害工程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县财政局核定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应落实好配套资金。
项目建设政策处理费统一由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
第十二条 C类一般治理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下达的年度治理计划,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县财政统筹支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项目总经费的10%确定,在项目经费中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再予以拨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及时拨付资金;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避险移民安置严禁超标,杜绝搭车;街道(乡镇)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工程质量、避险移民安置对象严格把关、严格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