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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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3-00454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3〕103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3-09-11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3-0006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3〕103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县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洞头县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活动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

(二)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四)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五)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六)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

(七)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第八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二)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三)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

(二)遵守行政复议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

(一)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

(二)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二)被申请人答辩, 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三)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第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举行听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