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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3〕127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39号)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生育保险的重要性
参加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我县自2004年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参保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已达6958人,在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未为职工落实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得不到保障,这已成为当前发生劳动争议问题的重要因素。各街道(乡镇)、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把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全面推进我县生育保险工作。
二、明确目标,实现生育保险基本全覆盖
今年11月底前,我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今年年底前,在我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实现全员参保。
力争在2014年6月底前,实现我县生育保险基本全覆盖。
三、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生育保险扩面工作
我县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要落实相关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推进生育保险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强对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力度。根据生育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要细化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将其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县人力社保局、地税局要加强考核、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生育保险征缴扩面进展情况,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生育保险缴费征缴力度。县地税局要建立以用人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生育保险费的征管机制,确保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以及没有全员参保的,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先由县地税局以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实行扣缴生育保险费,再由用人单位按实际人数到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年终由县人力社保局、地税局联合做好汇缴清算工作。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县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将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开展生育保险专项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全员参保。
四、加强保障,确保生育保险扩面工作顺利实施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计生和卫生局、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各街道(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和用人单位的指导工作,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工作营造氛围。
(三)县财政局(地税局)要积极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做好参保资金安排,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