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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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5-00913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5〕99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5-10-08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5-0013

CDTD01-2015-0013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5〕99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关于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渡口安全对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加大管理力度,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确保我区渡口渡船运行稳定、有序,群众出行安全、便捷、舒适,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区交通运输局:

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履行区渡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区港航管理局(区渡口办):

1.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对全区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

2.宣传贯彻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统一渡口规划,渡运航线、运力审批,渡船更新改造,建立渡口渡船档案。

3.制定渡口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渡运公司、渡口经营者落实渡运安全责任制的情况,对街道(乡镇)履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渡运企业、渡口管养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渡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掌握渡运高峰客流变化情况,做好机动运力储备,及时对接街道(乡镇)及渡运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的渡运航班安排和运力调配工作。

6.牵头定期开展渡运安全联合执法行动,做好渡口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完善渡口安保设施,设立渡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掌控渡运、渡口运行情况。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对属地渡口安全负领导责任,加强区域内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渡口安全责任制,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渡口经营者和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和经费,落实专(兼)职渡口安全管理员,经常性对渡口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检查,特别在客运高峰和节假日期间要加强对渡运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

4.及时掌握旅游客运高峰、群体活动、农村丧喜活动等突发客流情况,及时同渡运企业、海上安全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应急运力安排和应急保障措施。

5.要做好渡口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做好渔农民宣传教育工作,杜绝渔业生产侵占航道、渔用船舶占用渡口等违规事项发生,确保渡运航道、渡口码头通道畅通有序。

(四)辖区海事部门:

1.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渡口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严厉查处渡运超载、超抗风等级航行、船员配置不足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2.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按照海事部门规定对船舶应急演练进行检查指导,确保渡运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3.依法办理渡船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核发渡工证或船员适任证书,开展对渡船适航和渡船船员适任情况的检查。

4.负责渡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渡运企业和渡口管养机构:

1.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渡口安全管理人员,要坚决杜绝渡运超载、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航行、携带危险品上船等违法行为。

2.渡运企业提升渡运服务质量,做好渡运船舶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船舱整洁、没有异味,保持坐位椅套干净、保证换洗及时。

3.渡运企业要保证设施完好可用,确保船舶技术状态良好,保持船上的电视、空调等设施正常使用,要加强通信、救生、消防等设施管理,经常检查防止缺漏。

4.渡运企业要配置足够的职务船员,确保船舶运力得到有效利用,确保完成客运高峰、突发客流时,能及时调配运力,保证旅客安全、便捷、及时出行。

5.渡口管养机构要维护渡口的渡运秩序、安全秩序,配备渡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渡埠通道防滑措施,做好渡口码头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6.渡口管养机构要做好渡埠日常管理工作,制止无关船舶进入渡口,妨碍渡船正常通行,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渡口码头的安保、综治、反恐等工作。

7.渡口管养机构在恶劣天气、旅客大量压港、渡船超载、三无船舶载客、乘客携带危险品以及涉恐、治安等违法违章情况下,要及时制止,并向港航、海事、公安等报告。

(六)区其他相关部门:

区安监局要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渡口所在地派出所、交警部门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和通港公路的行车秩序;渡口所在地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渡口安全教育,通报学生渡运信息,协助维持学生渡运秩序;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的行业监管,严禁渔船载客渡运;区旅委要加大对旅游专用渡口、旅游景区水上交通和海上旅游观光船舶的安全管理力度,旅游高峰期要及时向区港航局、渡运企业、渡口管养机构通报游客人数。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区政府成立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财政、交通、海洋与渔业、安监、海事、公安边防、各街道(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各成员单位在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不断加强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全面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全力推进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渡口管养规范化等工作,切实提升我区渡运和陆岛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最大程度消除渡运安全隐患,

(二)加强部门联动。区渡口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集会议研究解决渡口渡运存在的问题,各街道(乡镇)、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执法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矛盾,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对“三无”船舶非法运输、其他船舶非法渡运、非渡船影响渡口码头渡运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区海洋与渔业、港航、气象、街道(乡镇)等部门要健全完善恶劣天气监测预警预控、旅客高峰信息共享和运力调配等协调机制。

(三)加大经费投入。将渡口渡运纳入水上公共交通体系,对实行社会化经营的渡口渡运,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将义渡和半义渡性渡口纳入区财政补助范围。加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安全宣传、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全区渡口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推广使用监管科技装备,提升渡口、渡船科技化管控水平,实现渡口渡船动态监督,并接入“智慧洞头”平台,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教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论坛等媒体,结合宣传栏、警示牌、标语及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非法渡运、非法占用渡口码头的危害性及处罚措施,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绩效考核。将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部门、街道(乡镇)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严格执法。对推诿扯皮,消极懈怠,甚至执法违法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