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门花岗岩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5:41: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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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15-00918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5〕147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5-0027

CDTD01-2015-0027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5〕147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门花岗岩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办法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大门花岗岩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大门花岗岩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办法

 

为大力发展大门花岗岩产业,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大门浙南(大门)石材产业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加工基地),根据“淘汰落后、整合集聚、转型提升、打造品牌”的要求,全力推进大门花岗岩产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转型升级

1.鼓励花岗岩加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在规定时间内关停企业,并自行拆除厂房和落后机械设备的,对每台锯板机(含多片锯、龙门锯)补助11000元,行车每台补助5000元,桅杆吊每台补助1000元;对自行拆除厂房的并符合拆违要求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2.对拆除后不再进驻加工基地的,在大门镇不再从事花岗岩加工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政府对淘汰退出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清产评估,经审核后由区政府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10万元(企业审核的资产在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至40万元、40万元以上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至60万元、60万元以上至80万元、8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9万元、10万元),享受淘汰退出补助的企业不再安排进驻加工基地,也不再享受进驻加工基地的扶持政策。

3.对进驻加工基地的企业,其所购入的新设备及其设备安装费用(原企业转移或另购的旧设备只计安装费)在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投资额的6%、8%、10%给予奖励;对企业引进异型材等先进加工设备的(由区经信局负责认定),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的补助;以上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整合,促进产业集聚

4.鼓励企业整合重组进驻加工基地,对整合2家以上,且购进新设备为同行业中先进加工设备的,同时达到进驻集聚区投资强度的新办花岗岩企业(下同),每整合2家企业的补助10000元,3-5家的补助30000元,6-10家的补助80000元,11家以上的补助100000元。

5.对通过整合重组、引进先进设备、扩大生产等进驻花岗岩加工基地的企业,参照市级小微园建设的政策,免交每平方米90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规费按重点建设工程标准收取。

6.对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小上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整合要素资源,提高土地效益

7.加工基地的土地以公开出让的方式提供企业建设,地价参照本区范围内同时期、同地类的地价标准,并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予进驻的企业。

8.企业厂房的总平布局和建设标准由大门镇政府提供统一建设“模板”,各进驻企业按“模板”进行施工,设计、审查等前期相关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9.原大门镇辖区内自行退出并拆除老旧厂房的企业,在进驻加工基地新建厂房的,新厂房经验收合格后,政府对厂房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补助(不包括办公楼)。

四、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合力扶企

10.进驻加工基地的加工企业,由大门镇政府优先予以协调配置石料、水、电等生产要素,并帮助向上争取享受财税、项目补助、运输组织等优惠政策。

11.进驻加工基地的企业,在建设审批、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治理、安全检查、节能审查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服务。

12.对于资金困难的进驻企业,大门镇政府帮助联系金融机构,优先安排金融信贷业务。

五、附则

13.该扶持办法享受对象为2015年10月份前工商登记在大门镇的各花岗岩加工企业(以工商登记为准)。新申请注册以及大门镇之外的花岗岩加工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14.该扶持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大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兑现,由大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谎报项目,骗取套取优惠政策资金的,经查实后予以追回,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对照本意见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文件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文件内容与我其他有关文件内容或标准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如遇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