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南(大门)石材产业基地建设及企业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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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15-00919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5〕148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5-0028

CDTD01-2015-0028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5〕148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南(大门)石材产业基地建设及

企业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南(大门)石材产业基地建设及企业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浙南(大门)石材产业基地建设及企业准入

管理办法

 

为规范大门石材行业发展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石材加工企业入园进区聚集发展,促进大门石材产业做大做强,现根据《温州(洞头)大小门岛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大小门岛产业布局规划及三年行动计划》等规定,按照“优化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整合集聚、转型提升、打造品牌”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产业定位及准入范围

(一)规划面积。浙南(大门)石材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加工基地)位于洞头区大门镇乌仙头嘴至营盘基分水山一带浅海高滩,规划总面积500亩,按近期100亩,中期200亩,远期200亩组织实施。  

(二)产业定位。加工基地按近中远三期建设,近期地块以引入本地加工企业为主,并适当考虑周边县(市、区)加工企业的进驻,逐步形成加工企业集聚;中期以引入浙南及国内外大型优质的石材加工、设计、销售、安装企业为主,重点做大下游产业链,逐步形成浙南较大型的以加工、交易、设计、安装为主导的综合型产业基地;远期以发展高端石材为主,形成浙南地区最大,并逐步辐射到国内外的高端石材加工交易中心

(三)发展方向。鼓励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兼并联合重组,统一石材规格品牌,不断提高石材行业集中度和知名度;鼓励石材加工企业向加工联合型、高科技型、石材品种复合型、资源再生型方向发展;鼓励生产石材工艺品、石雕、石刻、异型材等高附加值石材制品和保护发掘传统石材工艺品;鼓励石材加工企业做长产业链,努力向加工、销售、研发、安装一体化发展。

(四)准入范围。准入范围适用于工商登记在大门镇的31家石材加工企业(以工商登记为准),同时适当考虑温州地区其他县(市、区)主要从事石材加工的企业进驻。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近期100亩开发地块的进驻企业。

二、准入条件

根据《温州(洞头)大小门岛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入驻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大门镇,并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二)单家企业进驻的,用地规模限定3亩以内,整合2家企业以上进驻的,用地规模根据评估再予以确定。

(三)进驻加工基地的企业投资强度每亩须达到190万元;年加工能力230万元/亩;年创税10万元/亩。石材加工机械即花岗岩切割机(龙门机、多片机)单片2台以上(含2台)。

(四)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对石材加工行业的环保要求,并能自行达标处理“三废”。严禁未经沉淀处理的泥浆和污水向自然水系直排。同时,须做好加工废料、石粉、垃圾等处置工作。

(五)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加工机械及附属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要求。

(六)拟进驻企业(包括整合组合企业)须书面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审核资料。拟进驻企业由大门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于符合进驻条件的企业,由大门镇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用地规模,并结合加工基地规划和布局要求安排地块,用于企业建设。

三、建设要求

(一)加工基地由大门镇人民政府统一布局规划,各进驻企业按照规划要求及给具的设计条件自行建设。各进驻企业建设方案由大门镇政府组织审查,企业建成后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根据土地集约利用和节约资源要求,以及大门本地加工企业现状,鼓励单个地块由几家企业自行组合或整合建设,但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加工基地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

(三)大门镇负责加工基地三通一平和市政大配套建设,各进驻企业厂区内部由企业自行负责建设。

(四)加工基地的土地公开出让的方式提供企业建设,地价参照本区范围内同时期、同地类的地价标准,并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与进驻的企业。

(五)今后如遇国家政策变动或规划调整等原因要求企业搬迁的,政府须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在企业进驻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拟进驻的违章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厂房和设备的,或主动退出并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升级的,予以政策扶持(具体见大门花岗岩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办法)。

四、监督管理

(一)加工基地企业进驻由大门镇人民政府负责评估和管理。加工基地内各进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以及从事与石材加工无关的生产作业,今后对于停产、倒闭、解散或不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等要求的,且无法通过治理、整合、转产等达到要求的企业,依法采取淘汰退出机制,各企业不得自行转让或出售企业。

(二)鼓励企业引入先进加工设备、工艺以及新型节能环保石材加工机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石材加工设备和没有安全防护或环保不达标设备。

(三)鼓励不符合进驻条件的企业实施组合、整合、合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现有加工企业,国土、电力、环保、水利、安监、质检等部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水电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应水电。

五、附则

(一)大门花岗岩产业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由大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