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5:52:3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6-50966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6〕53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21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6-0005

CDTD01-2016-0005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653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温州市洞头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五水共治”“农业水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建设美丽乡村,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环境问题,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洞头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洞政发〔2011〕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照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限养区进行分类管理,全面落实养殖场(户)备案和网格化管理制度。实现畜禽养殖全部退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限养区内畜禽养殖符合养殖规范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温州市洞头区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其中养殖场是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下同),养殖户另行发文确认。

第二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四条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现有畜禽养殖场(户)限期全部关闭或搬迁,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条  限养区内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

(一)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在区域环境承载总量内,但不再新建、扩建生猪养殖项目。

(二)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核定养殖品种、养殖总量,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指定期限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并整改完毕。

第六条  非禁限养区原则上可以建设畜禽养殖项目。非禁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必须采用农(林)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或其它先进生产技术工艺,核定养殖品种、养殖总量,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指定期限内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户)要依法处理养殖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在指定期限内治理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治理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法进行整改的一律关停。

第三章  达标验收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准养殖规模和养殖品种,并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充分生态消纳综合利用。养殖场(户)基本设施设备符合以下条件予以验收。

(一)粪污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符合防渗防漏要求,粪污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三)实行生态消纳、综合利用,粪污经无害化处理且去向明确,消纳地与养殖规模相匹配,有相匹配的消纳设施并正常运行。

(四)养殖场所环境整洁,无粪便遗撒、污水横溢等脏乱现象。

第九条  验收程序:经街道(乡镇)初步核实,并上报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查验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和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验收达标意见》。

第四章  养殖备案管理

第十条  养殖场(户)经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并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场内显要位置上墙公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内容,并依法申请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畜牧养殖备案,属于农用地的,根据《洞头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洞土资〔2015〕9号) 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备案手续的养殖场(户),必须根据备案内容组织生产,确保粪污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偷排、漏排。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备案手续的养殖场(户),当养殖品种、养殖总量和生产工艺等重要内容改变时,必须重新申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并重新申请备案。

第五章  网格化监管

第十三条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将全区畜禽养殖监管网格划分为三个层级,分别是区级网格、街道(乡镇)级网格和村(居)级网格。

第十四条  区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为区人民政府分管区长。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为网格化监管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网格化监管工作日常事务,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监管工作,局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并分别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

(一)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养殖场(户)退养专项资金落实。

(二)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负责养殖场(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三)区住建局主要职责:负责养殖场(户)选址规划审核。

(四)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核定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品种和养殖总量;指导街道(乡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验收工作;负责养殖场(户)开展污染治理技术指导工作;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生态养殖建设。

(五)区环保局主要职责:负责畜禽养殖场(户)所在区域是否属于禁、限养区的认定;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做好养殖场(户)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备案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验收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受理并及时查处养殖场(户)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六)其它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级网格由各街道(乡镇)负责。各街道(乡镇)分管领导为责任人,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

主要职责: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养殖场(户)综合管理;牵头组织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申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工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对养殖场(户)实施长效监管,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违规违法生产行为,对未能有效制止或违规违法行为严重的,及时上报区环保局;大力宣传畜禽养殖的政策、方针和要求。

第十六条  村(居)级网格由各村(居)负责,村(居)主任作为联系人。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负责养殖场(户)养殖动态巡查,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存档,定期进行查漏补缺,发现有新增、复养情况及时如实上报;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长效监管,一旦发现可能存在环境污染情况要及时向街道(乡镇)汇报,并第一时间制止违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网格监管责任单位和街道(乡镇)、村(居)每年3月底前将网格监管责任人和联系人名单报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年中监管责任人和联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备案手续的养殖场(户),必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档案,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章  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  因生态整治需要,要求畜禽养殖场(户)退出养殖,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养殖场(户)因各种原因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已依法取得备案手续的养殖场(户),同时取消备案。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备案手续的养殖场(户)擅自超养殖总量、改变养殖品种或改变生产工艺的,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