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6:23:5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6-50968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6〕51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17
  • 有效性:
  • 拟修改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6-0007

CDTD01-2016-0007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651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温州市洞头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平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温州市洞头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本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创建的指导和推荐工作。具体承担全区众创空间创建的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我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自主产权或者租期3年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能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包括会议室、洽谈室等);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3名以上管理服务人员,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代办工商注册、财务代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代理、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服务;能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能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六)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七)与10家以上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以上)签订了服务协议。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区级众创空间的材料包括:

(一)温州市洞头区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等证明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场地证明(租用场所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主要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入驻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七)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科技局常年受理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并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审定结果在区级新闻媒体、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政府颁发“温州市洞头区众创空间”牌匾,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承办。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区科技局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建立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绩效考评结果安排运行经费,优秀的给予表彰并优先推荐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称号。

第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众创空间认定和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相关部门可以取消其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