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6:32: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6-50971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6〕62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6-07-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6-0011

CDTD01-2016-001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6〕62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栓管理办法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温州市洞头区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洞头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包括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工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消火栓设施布点和规定要求纳入其中;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内消火栓配套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对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对消火栓的维护、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水部门(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维修、抢修管理;日常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区级的城市维护专项经费;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消火栓日常保养维修;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的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地上设置的消火栓,其大出水口应当正对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中央,且高出地面0.5米,本体露出地面;其水源开关应当设置在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

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靠近十字路口,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间距不应大于120米;市政桥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距路边不宜小于0.5米,并不大于2.0米;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米。

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应当设置在区域内的消防通道两侧或者通道交叉口。

第九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备,并承担相应拆除、迁移费用。其中,迁移消火栓的,还应当符合消防规划。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城市维护费;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消火栓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无物业居民住宅区(开放式小区)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城市维护费。

第十一条 将智能化消火栓建设纳入洞头区智慧城市建设体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通知供水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

(三)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用于其他非消防用途,如绿化用水、冲洗路面等。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