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6:49: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6-50976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6〕123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23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6-0021

CDTD01-2016-002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6〕123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洞头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科室,含法制员,下同)负责实施。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法制机构可以邀请部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由承办的行政执法机关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再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科室)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但需要提请法律顾问审核的,法律顾问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明确审核时限和流程,落实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上级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法制审核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