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7:05:0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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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17-51080
  • 文号:
  • 洞政办发〔2017〕155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08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码:
  • CDTD01-2017-0014

CDTD01-2017-0014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7155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

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主要获取途径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温州市洞头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

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做好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构建高效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体系,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统一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意见所称极端天气种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

(三)本意见适用于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上午6:00前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当日上午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

  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当日上午6:00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在校上课期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可安排学生离校。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将应对规范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各类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区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根据区政府的指挥部署,对应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或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对应区域内除必需在岗的职工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职工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确保在岗和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职工的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装备等。

(三)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出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该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复工等规定,并告知职工。

(五)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区气象局所属气象台负责。

(二)各传播渠道应当自收到区气象局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或解除通知后15分钟内播发(刊发)。

(三)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并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和家长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

(四)有关单位应当从区气象局权威发布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及时传播,并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五、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二)教育、人力社保、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实施细则,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交通等部门在极端天气情况下要做好防范应对并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四)要引导公众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掌握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知识,主动了解学校、单位应对极端天气的计划和安排,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本意见所指极端天气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应急响应措施按照《温州市洞头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

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一、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三、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四、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五、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附件2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主要获取途径

 

一、本地电视频道;

    二、本地广播电台;

    三、本地96121气象声讯电话;

    四、洞头天气网(http://www.wz121.com/dt/main);

    五、“洞头气象”微信公众号;

    六、洞头气象微博(新浪:@洞头气象);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