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洞头区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9 15:09: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1/2015-00920
  • 文号:
  • 洞政发〔2015〕39号
  • 阅读版: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24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码:
  • CDTD00-2015-0021

CDTD00-2015-002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15〕39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洞头区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充规定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


洞头区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渔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退渔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参照《洞头县退渔渔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洞政发〔2007〕80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一)本区纳入农业部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的渔业捕捞船舶因报废或转出区外退出渔业生产后,同步退渔的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本地户籍渔业船舶所有人及渔业船员,且渔业船员须参加渔业互保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纳入本区街道(乡镇)社会化管理的海洋捕捞船舶自2014年5月28日起,作业船只因渔业发展政策调整需要退出渔业生产后,同步退渔的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本地户籍渔业捕捞从业人员。

二、参保指标

(一)纳入农业部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的渔业船舶退出渔业生产后,同步退渔人员按照对应的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人数及退渔前参加渔业互保人数确定参保指标。

(二)2014年5月28日以后,因渔业发展政策调整需要退渔的街道乡镇社会化管理渔船,按照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应管理系统确认的退渔人员,确定每船1人参保指标。

三、参保程序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退渔渔民,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提出参保申请,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所在村(居)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审核。

(二)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内容,确定参保人员指标。

(三)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街道(乡镇)及海洋渔业部门审核材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基金筹集

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村集体可适当给予补助。

(一)政府出资部分

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政府补助标准计算的金额(其中建立个人专户现行标准为6000元/人),按规定划入社保基金支出专户。

(二)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

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纳。现行缴费标准分12780元/人和16200元/人两档,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缴费档次。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承担一定的出资比例,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确定。

五、其他问题

(一)凡按本补充规定参保,女性自满55周岁,男性60周岁,并从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直至终生。

(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其享受待遇年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和与其它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等事宜参照以下政策执行:

1.《洞头县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洞政发〔2007〕80号;

2.《洞头县被征地农民(退渔渔民)基本生活保障调整方案》(洞政办发〔2014〕121号);

3.《洞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办法》(洞政发〔2014〕36号)等相关条款执行。
    (三)同时符合被征地和退渔渔民参保条件的人员,择一参保。

(四)本办法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