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洞头区港口物流企业疫情防控措施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5 16:06: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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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13/2021-54029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25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二十五条刚性举措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势头,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洞头区港口物流企业疫情防控措施。

二、主要依据

根据《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 8 号)》文件精神。

三、主要措施:

(一)各企业须再次认真核实温外员工,特别是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企业一律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擅自复工的,一律依法关停。

各企业须采取各种措施严格员工管控,对所有来自洞头区外的员工逐一劝告,一律推迟返回洞头。

(四)各企业要切实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履行劝返、报告责任,或为员工返回洞头提供便利条件的,一律依法拘留相关责任人。

(五)企业员工经劝告无效来洞头的,企业要立即向所属街道(乡镇)报告,一律强制集中隔离14天,隔离费用由企业或员工个人担负。

四、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

五、解释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林小敏(副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