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等两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洞头区港口物流企业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5 15:10: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13/2020-53504
  • 文号:
  • 洞交发〔2020〕2号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0-02-03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码:
  • CDTD17-2020-0002

各港口、物流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以及洞头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部署,全面落实疫情联防联控措施,确保各企业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返洞“发现得了、管控得住、处置得好”,严防疫情输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控。

1.继续核清底数。各企业要自觉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切实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人数。建立返乡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微信群收集相关信息,严格实行一人一核、清单式跟踪管理,每日动态更新,确保所有企业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全管控,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2.强化定位管控。各企业须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于2月4日前由企业责任人分类型建立相关微信群联系管理员工,要求每一位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每天定时在微信群里发定位报告所位置实行员工动态“日报告”, 做到每日留痕,确保管控到位。

3.加强对接备案。企业注册地不在洞头的港口物流、货代等配套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非洞头属地港口配套服务企业”)由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状元岙港务分公司落实防疫源头管控主体责任,应明确告知非洞头属地港口配套服务企业,在疫情未稳定之前,不得使用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参与港口货物运输工作。在每次货物运输前一天14时前须将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车牌号以及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等信息上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属地街道备案。

二、严格落实措施,强化精准管控

4.分类开展监管。各港口类企业和洞头属地物流类企业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由各企业落实管控,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属地街道负责监督落实;非洞头属地港口配套服务企业由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状元岙港务分公司负责对接联系,落实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的管控措施,并报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元觉街道予以监督落实;湖北籍等重点地区员工在本地租赁房屋且已返乡回湖北等重点地区的,由街道牵头属地村居逐一劝告、一律推迟来洞,已返洞的由属地街道村居落实监管。各监管单位均需明确疫情防控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责任人要加入企业微信群,全程督促企业落实管控工作。

5.延后复工时间。区内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温州市委市政府的规定,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今后是否延迟,以市、区相关通知为准。

6.规劝暂停返洞。各企业严格落实返工各项防控措施,对所有来自湖北籍等重点地区的员工逐一劝告、一律推迟来洞企业复工后,湖北籍等重点地区的员工暂停返洞,具体返回时间根据区防疫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再另行通知。

7.强化隔离观察。对不听规劝强行返洞员工,由各企业严格执行14天集中隔离措施,并建立档案,实行日报告制度,不让一人失管,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各企业要加强在洞头留守员工的联系和防疫,督促做好个人卫生和体温监测等工作,发现有异常的,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实施14天集中隔离措施。

三、严格舆论导向,强化信息报送

8、做好宣传引导。各企业要加强宣传,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要宣传引导员工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不串门、不集会、不聚餐,让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公共卫生习惯,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9.加强应急防范。企业要精心做好防疫工作,建立应急措施,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上报监管单位,配合落实处理措施,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10.做好信息报送。各企业要及时报送企业员工情况和疫情防控等相关信息,再次核实原报送数据信息,并于2月4日17时前上报复核信息表。其后每日11时前将员工信息变化情况报送区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科和属地街道,无变化实行“零报告”制度。(区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童汝慧;联系电话:057755895017,15067852396。元觉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郭海环;联系电话:057759391017,13968902225。

 

附件:1. 洞头区港口物流企业疫情防控责任清单

2. 洞头区非属地港口配套服务企业湖北籍

员工信息表

3. 洞头区港口物流企业湖北籍员工信息表

4. 洞头区港口物流企业湖北籍人员信息日报表

5. 洞头区非属地港口物流配套服务企业及人员

信息报备表

 

 

温州市洞头区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办事处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