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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教育高层次人才 洞头等你来!
————解读《温州市洞头区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育、留”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教育高层次人才的“引、育、留”力度,充分发挥名优教师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洞头区基础教育质量提升“扬帆行动”若干举措》(洞委办发〔2020〕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第一类人才。省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教育类),原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教育类)、市名校长,或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省内外其他人才。
(二)第二类人才。获得省教坛新秀、京沪粤苏浙等五省(市)省级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市名教师、市名班主任、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教育类)、原市“5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教育类),或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三)第三类人才。市教坛新秀、市教坛中坚、县(市、区)“三名”,或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四)第四类人才。县(市、区)教坛新秀、获得硕士学位、原“985”“211”“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高校毕业生,或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上述四类人才对象以下分别简称为“第一类人才”“第二类人才”“第三类人才”“第四类人才”。
洞头区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分为刚性人才引进和柔性人才引进。
刚性引进是指调入或重新建立人事关系,成为我区教育系统在编在岗人员的引才方式。刚性引进对象原则上中小学教师在42周岁以下,幼儿园教师在40周岁以下。其中,第一、二、三类人才引进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再适当放宽。
(1)引进程序。凡符合我区教育人才引进条件的,由区教育局对拟引进人才的类别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区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确定后,由区教育局与引进对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2)手续办理。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人事关系接转及聘用等手续。如引进的第一、二、三类教育高层次人才人事关系调转确有难度的,经区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区教育局、区人社局负责重新建立人事关系。
对民办学校经同级教育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原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由区教育局拟定招引初步意见,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定,提交区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通过人才考核及招引程序,予以聘用为教育系统正式在编人员,安排到区公办学校工作,享受同等人才优惠政策。
(1)招引对象:原“985”“211”院校和“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各省(市)重点师范大学和第一批被温州大学录取的本科应届师范毕业生,省高等院校省级优秀师范毕业生,部属师范院校国家免费师范生,省高等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获奖者,获国家奖学金的应届毕业师范类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应届毕业生。
(2)招引程序。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发布招引公告;区教育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在有关院校设点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核(试课),签订聘用协议。
柔性引进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智力服务为目的,通过不改变原有身份和人事关系的引才方式。
柔性引进对象为根据洞头区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学校管理、教师培育和学科教学的专业人才或专业团队。外教聘用人员纳入柔性引才范畴。
1.引进程序。由区教育局拟定方案,并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开展审核(考察、面谈)后,提交区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与引进对象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2.服务期限。柔性引才服务期根据工作项目需要确定;服务期内,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考核,并视考核结果,由区教育局研究决定是否续签服务协议。
建立我区教育高层次后备人才培育机制,选拔一批优秀教师,组建高级研修班,制定专门培养方案,委托高校(机构)进行专项培养,聘请知名专家、名师担任领衔导师,搭建本地教育人才成长平台。
引进区外省、市级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到我区组建高端名师工作室,面对面引领,研讨合作、经验辐射、助推专业成长,壮大我区高素质教育人才队伍。
建立区级名师工作室建设机制,选拔区内各级各类名师担任工作室主持人,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实施新教师专业成长三年行动计划,引导新教师快速、可持续成长。
1.家属随迁和子女就学。引进教育人才的家属、子女可直接落户本区。随迁子女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就近入学原则,可自行选择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其配偶可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随调。
2.参政及评优推荐。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教育高层次人才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各类优秀人选等。
3.教育人才服务卡。设立教育高层次人才服务卡,引进或培育的人才除可凭服务卡享受景区免费通行、就医绿色通道外,同时享受与洞头区联谊会人才卡同等服务的优惠政策。
1.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刚性引进的教育人才保留原岗位职级待遇,聘任时所在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可不受核准岗位数限制,享受我区教育系统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相应社会保障待遇。
2.租房补助。刚性引进教育人才在洞头区工作后,尚未购房前,可以由区政府提供租赁房源或享受财政租赁补助。第一、二、三、四类人才租赁补助每月分别为2500元、2000元、1000元、800元。享受租房补助的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
3.人才专项补助。对未享受购房补助待遇的刚性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才专项补助。
4.安家补助。对未享受购房补助待遇的刚性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分别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45万元、40元万、10万元。
5.购房补助。刚性引进人才可享受购房补助,第一、二、三类人才购买洞头区域(不含灵昆)房源后一次性补助分别为120万元、70万元、30万元。购房补助金额不得高于购房金额。
对柔性引进并与区教育局签订聘用协议的第一、二、三类人才,设立专项服务经费。第一、二、三类人才每年服务经费分别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5万元。
在我区累计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补助。
引进区外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组建的名师工作室,工作室每年给予15万元工作经费,包含人才专项补助及工作室活动开展等费用。
对于原已享受教育高层次人才待遇的本地培育人才,其享受标准、年限保持不变;对于今后取得第一、二、三类人才称号的本地培育人才,予以享受人才专项补助政策,按刚性引进人才专项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已享受教育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人才,晋升高一层次的,在原人才专项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补差。
各类人才必须与区教育局(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后,方能享受人才优惠待遇。刚性引进、本地培育的各类人才服务期限均为10年,服务期限自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计算。各类人才在洞头服务年限如不满5年调离本区,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各种专项补助待遇;第5年满调离本区的,按总量的50%退还已享受的补助,以后服务年限每增加1年,退还的补助按总量的10%递减。享受购房补助的在服务期内进行交易的,不满5年交易,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购房补助;第5年满交易,按购房补助的50%退还已享受的补助,以后服务年限每增加1年,退还的补助按10%递减。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区公办学校(单位)。
(二)刚性引进的各类人才,如夫妻双方均引进的,享受的购房补助、安家补助、租房补助,按高的一方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引进和新培育的各类人才取得多项荣誉的,人才专项补助政策按就高原则享受。
(四)本办法自2021年9月26起试行实施,有效期到2026年9月25日。原洞政办发〔2017〕142号文件废止。未尽事宜,由区教育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郭显玉(主任)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