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18 18:38:0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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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84/2021-5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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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策预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 09- 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关于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我局起草了《关于征求《关于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特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30日前反馈。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西路467号联系电话0577-63388669电子邮箱:305809353@qq.com。

 

 

温州市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7日

 

 

 

 

 

 

 

 

关于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公共交通出行系统建设,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要,缓解岛内旅游交通压力,解决群众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鉴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低碳、便捷、智能和市场化运营等优势,结合我区山地丘陵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引入原则

(一)规范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具备成熟的定时定位和智能控制技术,具备蓝牙道钉和北斗电子围栏等定点借还技术,并按规定投保,实行考核和承诺制。其中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符合3C(CCC认证)标准。

(二)总量控制。为避免多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同时进入,造成过量投放问题,结合我区需求总量有限的实际情况,应严格控制我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商数量,原则由1家资质企业负责经营,自行车总量控制在2000辆以内。

(三)逐步取代。为减少车辆集中投放造成交通、市容秩序管理压力,综合考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利弊,以“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逐步淘汰和取代现有政府运营的公共自行车。

(四)公平公正。委托代理单位通过公开比选方式,择优选择1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期限3年,实行一年一备案,由运营商负责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镇依法加强监管。

(五)动态调整。一是实行季度考核评价。对经营期内季度考核低于要求分的,对企业酌量减少市场份额。二是实施淘汰退出。经营期满或因中标单位有不利情形的,业主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协议;若因不利情形导致解除协议的,业主方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1年11月前,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择优选取一家具有资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签订试行合同(附件1),同意在我区北岙街道和东屏街道范围内试运行。试行时间:6个月,投放数量:自行车300辆、电动自行车200辆。公安交管部门对试行期间投放的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阶段:2022年7月前,各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试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会商,根据前期试行情况明确自行车投放总量、点位、价格等内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单位制作标书,启动正式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公开比选,确定一家运营企业,签订正式运营协议。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前,通过微信、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公告,通知现有公共自行车用户,并开始回收现有公共自行车,取消对现有公共自行车站点的维护,让公共自行车慢慢退出洞头市场,从而完成公共交通骑行工具的迭代升级。

三、职责分工

(一)区公安分局

1.负责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准入审核及牌照管理;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路面通行秩序的依法管理,规范文明执法。

2.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处置,制定共享交通事故处理指导意见,积极推动企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购买交通事故人身安全保险。

(二)财政局

负责统筹解决公共自行车回收的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负责会同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编制城区范围自行车车道规划建设,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停放设施规划建设。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调区城区各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区、办公场所、广场、停车场等区域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摆放整齐。

(五)区交通运输局

对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并责令其改正。

(六)区应急管理局

做好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储存仓库的安全检查。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督促企业和运营单位在我区完成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协助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布设停放点位及设定禁停区;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数字化城管巡视范围,加强停车区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现象的处罚力度。

3.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采取信息技术、电子围栏、线下运营与维护、信用评级等方式,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

4.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考评及退出机制。

(九)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宣传、引导及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学生安全骑行的教育等工作。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十)运营企业

1.按照区政府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工作。

2.制定完善并及时报送车辆运行维护制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文明用车奖惩制度、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使用者投诉机制等相关规章制度。

3.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购买交通事故人身安全保险,为使用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上牌、未购买交通事故人身安全保险不能上路;如若运营商名下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达3次以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4.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5.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等情况,并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政府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合作。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积极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我区公共交通事业科学发展。

(二)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管理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和管理制度,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系统运行反馈措施,依靠公共参与,共同完善绿色交通系统。

(三)强化监督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防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占空间,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权,确保步行和自行车通道畅通,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做好宣传、倡导、引导工作。通过开展示范骑行活动,增强居民绿色交通出行意识,倡导群众选择步行、自行车等绿色交通方式出行。

 

附件: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试行合同

2、考核办法与退出机制

3、洞头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4、温州市洞头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试行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试行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试行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从事运营业务。乙方营运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型号(规格)为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试行协议不是劳务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条、试行期限

乙方试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试行方式

1、乙方在试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运营成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作为试行的备案工作。

2、乙方负责试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期间的所有费用,车辆保险、年检、维修保养、罚款等。

3、收费标准:电动自行车为2元/20分钟(超过每10分钟1元),自行车为1.5元/15分钟(超过每20分钟1元)。

4、技术要求:具备蓝牙道钉和北斗电子围栏等定点借还技术。

5、安全规范:车辆按规定投保,实行考核和承诺制。

第四条、安保事项

1、乙方在试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乙方必须对事故进行积极处理,或因超载、超速行驶等违章、违规违法、违反本责任书的行为而发生的事故,其事故所有的费用,除保险理赔部分外,全部由乙方承担:不及时报告甲方和交警部门,不及时向保险部门报案的;或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以及处理事故不积极参与,不提供证词的,其事故所有的费用,除保险理赔部分外,全部由乙方承担;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不当、过失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不当行为而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试行经营期间,如乙方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或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4、甲方通知乙方交纳事故费用,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不能交纳的,视为乙方已无履约能力,甲方将提前终止本试行协议,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缴纳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缴并由甲方追偿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五条、协议解除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2、乙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的;

3、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条款的。

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乙方试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期间,车辆及车上的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试行期限届满,应将自行车验收并试运行确认无误后,甲、乙双方互不负担债权、债务的。

3、本协议书签订前,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订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的内容。

第七条、其它事项

1、乙方在试行期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车辆承包风险。

2、乙方应遵守国家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照章营运。

3、乙方因重大安全事故及严重违法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从业资格证的,视为乙方违约,并赔偿甲方损失,本责任书终止。

4、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争议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考核办法与退出机制

(一)考核办法

考核按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细则(附件二)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日常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日常考核分在75分以下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即终止合同)。

(二)退出机制

经营期满或因中标(试行)单位有下列不利情形的,业主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协议;若因下列不利情形导致解除协议的,业主方有权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非法活动、经营与服务的;或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其他活动经营与服务的;

2、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本项目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3、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6、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日常考核分在75分以下的;

7、经营过程中因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影响的;

8、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应解除的其他情形。

如中标(试行)单位被要求解除或终止协议的,需在30日内处理所有的自行车,逾期未处理的,视作无主处理。


附件

洞头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

备注

制度建设(10分)

1、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维护、应急、台账管理等各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办法;



2、建立并完善各项日常台账。



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人员管理(10分)

1、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服务技能培训等,培训要有记录,有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少1次扣1分。



2、工作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不做与上班无关的事,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工作人员统一着装,统一挂牌上岗;发现未按要求着装、挂牌的,每次扣0.5分。



4、有工作人员日常考核机制(1分)做到日检查、月考核、年总结,并且有详细的台账记录(1分)



5、按合同规定配备、招录人员和发放工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未按约定执行扣3分。



6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调换相关人员的在1周内报备未按约定执行,每人次扣2分。



设备管理

(20分)

1、站点完好率除站点迁移,人为恶意破坏及不可抗拒力外,区域内站点完好率达到100%,如出现站点故障不能正常使用,从后台系统显示或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向运营公司通报开始计时,给予24小时的整改时间。运营公司如未按期限排除故障,每个站点每超时一天(24小时)扣2分,直至恢复正常使用,(因非运营公司责任的客观因素而产生站点大面积瘫痪的问题,恢复期限协商解决)。



2、站点设施设备维护站点设施保持完好,标识清晰,车貌整洁无严重破损现象,车辆上小广告车况安全隐患如出现上述及类似问题,应于2个工作日内解决,超期处理的,视情况每处每天扣1-2分,特殊情况限期整改。



3网点设备清洁保养:网点设施设备保持清洁(下雨、下雪等恶劣天气除外),无积泥、无污垢、无严重浮灰、点区域内环境卫生保持干净,如抽查发现不达标,每处扣0.5分。



4、自行车维护自行车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修,车况完好率应大于98%。凡出现故障的应在半小时内响应处理,故障车辆不得投放使用,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不定期抽查50辆,视故障性质和程度每辆扣1分,车本身出现严重破损或其它有损外观形象等问题,原则上一周(7天)内修复或调换(批量出现类似问题,修复周期另行商定),如超期修复,每辆车每天扣1分,直至修复使用,修复期如超一周,运营公司应调度同数量自行车弥补缺额,必须保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定额投放量。



调度管理

(30分)

运营公司应基于后台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结合我自行车使用规律和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的调度运转管理;要根据每个点的用车规律,考虑高峰及非高峰时段的潮汐现象,做到重点保障,兼顾一般,合理调度网点车辆配额,特别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辆的归还。



1、点的自行车投放率100%,每年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



2点出现全部满车全部空车或其它报警情况应在30分钟内完成调度,若超出时限则每次2分。



3、早中晚高峰时间段(早上:7:30-8:30中午:11:20-12:0013:00-13:30晚上:16:30-18:00)点空位率50%及以上时,有自行车停放在规定范围外的,每个点扣1分。



4、调度车外观整洁规范,车辆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违章乱停(1分)



客服管理(10分)

1、客服人员应严格遵守客服岗位制度,为市民提供微笑、主动、热情、细致、快速、准确的客户服务,如有投诉,经确认经营方有责任的视影响程度扣分,如同一事项非恶意重复投诉三次,一次性扣1分。



2、服务热线需24小时畅通,做到有问必答,不能及时解答或解释的问题告知原因及处理时限,用户投诉处理需在当日内完成。



用户反馈(20分)

出现一次有责电话、信访投诉扣1分;被新闻媒体曝光、领导督办问题,经查实有责的每次扣2分;限期仍未及时处理的扣5分。



总得分(100分)




附件

温州市洞头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标单位经营权期限从中标之日起算,期限为3年(1+1+1),合同一年一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该项目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归中标单位所有。

第二条 中标单位具体投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投放,但投放的车辆必须是未使用过的全新车辆。

每月根据以下标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运维能力进行考评,对不合格的事项(低于60分)要求限期整顿处理,同一事项经两次整顿仍不及格的,可责令其退出运营。

第三条 中标单位根据对洞头的人口及城市交通情况的调查,结合城市旅游的需要,在中标5个工作日内出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计划,同时于15天内在城区完成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负责维护及后期服务等内容。具体投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投放,但投放的车辆必须是未使用过的全新车辆。

第四条 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选取合适的地段划定自行车专用停车位。总施工期约10天。通过电子围栏信号技术传输数据,无需通水通电等基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应科学合理布置车辆调度场地及布设智能停车点。

第五条 对外公开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免押金,首20分钟2元,后每10分钟1元(具体收费细则按中标价为准、要求中标单位在洞头的收费符合物价的相关规定,且不能高于其他运营城市)。

第六条 车辆使用需实名认证注册账号,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通过手机扫二维码实现租还;通过身份证识别技术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系统设置信用分对乱停乱放进行管理,如低于信用分值时用车大幅度加价或限制使用等。利用电子围栏技术,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固定停放点,结合临时停车、信用分、各种优惠券等奖励与约束手段引导机制引导用户规范停放。

第七条 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日常运营人员构成为管理人员、运营人员和兼职人员,在上下班使用高峰期,聘请兼职人员解决运营压力。按照每投放1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人员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