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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舒适健康的环境
————解读《洞头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是大气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和实施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也是引导城镇产业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洞头区目前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是《洞头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2018年)》。随着洞头区城市建设的推进,洞头区现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中部分区域与区域内经济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产生较大的冲突,基于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精细化管理要求的考虑,对《洞头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2018年)》进行修编。
本划分方案(修编)划定了洞头区(除灵昆街道和昆鹏街道)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本划分方案(修编)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划分方案(修编)划定: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东屏街道东部和南部、北岙街道东部和西南部、大门镇东部和中部、鹿西乡白龙屿和南北爿山,总面积共28.30km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东屏街道主城区、北岙街道南部和北部、大门镇南部、西部和北部、鹿西乡鹿西岛区域和霓屿街道、元觉街道等,总面积共87.90km2。缓冲区为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的区域,该区域大气保护目标执行的标准为一级保护标准,缓冲区总面积为7.06km2。
1.区划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二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的规定,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2.执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标准的各级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如表1 所示。
表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序号 | 污染物名称 | 取值时间 | 浓度限值 | ||
一级 | 二级 | 单位 | |||
1 | 二氧化硫(SO2) |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 20 50 150 | 60 150 500 | μg/m3 |
2 | 二氧化氮(NO2) |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 40 80 200 | 40 80 200 | |
3 | 一氧化碳(CO) |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 4 10 | 4 10 | mg/m3 |
4 | 臭氧(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 100 160 | 160 200 | μg/m3 |
5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 |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 40 50 | 70 150 | |
6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 |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 15 35 | 35 75 | |
7 | 总悬浮颗粒物(TSP) |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 80 120 | 200 300 | |
8 | 氮氧化物(NOX) |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 50 100 250 | 50 100 250 | |
9 | 铅(Pb) | 年平均 季平均 | 0.5 1 | 0.5 1 | |
10 | 苯并[a]芘(BaP) | 年平均 24小时平均 | 0.001 0.0025 | 0.001 0.0025 |
本次方案修编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要求,结合《洞头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9-2025年)》《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年)》和洞头区气象特征,对北岙街道西南和西北部及东沙景区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修编。
修编后,洞头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由28.96平方公里减为28.30平方公里、减少0.66平方公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由86.74平方公里增为87.90平方公里、增加1.16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由7.56平方公里减为7.06平方公里、减少0.50平方公里。
本划分方案(修编)自2021年10月23日起正式实施。原《洞头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2018年)》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朱学进(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