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区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7 15:22: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9/2022-01745
  • 文号:
  • 洞财绩效〔2022〕6号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2-01-14
  • 有效性:
  • 有效

洞财绩效〔2022〕6号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洞财绩效(2020)25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部门整体绩效预算改革,决定开展2021年度区级各预算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各预算部门按照2021年度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2021年度整体预算绩效情况开展自评,确保整体绩效自评全覆盖。

二、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

本次部门整体评价,按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的逻辑模型,设定投入、过程、产出与效益、社会评价等一级指标四个,一级指标下各设定了若干个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及其分值,具体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详见《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绩效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等级为“优”;90-80分(含)为“良”;80-60分(含)为“中”;低于60分为“差”。

三、工作安排

(一)绩效自评。部门对照预算编制时设置的整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开展整体绩效自评,填报《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附件2),于2022年2月18日前登录“洞头区财政局快表系统—部门整体评价”录入《整体绩效自评表》并提交至区财政局。

自评中相关内容填报应完整、详细、清晰,评分客观、合理,并有充分证据和材料支持。自评时应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以备财政评价时查阅。

(二)财政评价。2022年3-7月,区财政局将选取部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部门整体评价。

四、结果应用

区财政局将对预算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通报,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预算和人大审查预决算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积极落实整改,并将评价结果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1.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洞财绩效[2022]6号附件1 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doc

           2.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洞财绩效[2022]6号附件2:2021年度洞头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表.xlsx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