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区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0 10:44: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9/2022-01792
  • 文号:
  • 洞财绩效〔2022〕7号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2-01-17
  • 有效性:
  • 有效


洞财绩效〔2022〕7号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8号)、《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洞财绩效〔2020〕250号)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洞头区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资金范围是指财政部门批复给预算部门通过各种收入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区级各预算部门应按照2021年度区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对2021年度所有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全覆盖。

二、单位自评工作

1.评价对象。纳入2021年度区级财政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涉密等特殊绩效项目除外)均需开展绩效单位自评工作。

2.自评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填写《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二级单位项目自评工作进行审核汇总,并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件1、附件2于2022年2月18日前在 “洞头区财政局快表系统-项目绩效评价”填报完毕,有关佐证材料请自行归档备查。

三、财政评价工作

区财政局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进行审核,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部分2021年预算项目开展实地复核评价,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财政复评与重点评价项目及有关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是本部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认真做好部署,加强审核。单位自评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收集整理相关佐证材料,供财政评价时查阅。绩效自评完成情况与自评质量将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区政府区直单位考绩考核内容之一。

(二)强化结果应用。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按决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公开工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积极落实整改。区财政局将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通报,并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从严、从紧审核,评价结果为“中”和“差”的项目原则上将核减预算直至不再安排。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按规定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洞财绩效[2022]7号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xls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汇总表洞财绩效[2022]7号附件2 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汇总表.doc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