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25 14:02:4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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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1008003006001/2022-01826
  • 文号:
  • 洞政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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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 有效性:
  •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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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DTD00-2022-0001

CDTD00-2022-000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22〕1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

 

为扎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林区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即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烧焦泥灰、烧田坎草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烧烤、点火取暖、乱丢烟头、放孔明灯等;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街道(乡镇)、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春节清明期间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确保林区平安。

六、区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或63489928。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