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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D00-2022-0001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22〕1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清明期间林区禁火的通告
为扎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林区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即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止烧焦泥灰、烧田坎草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烧烤、点火取暖、乱丢烟头、放孔明灯等;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街道(乡镇)、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春节清明期间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确保林区平安。
六、区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10或63489928。
特此通告。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