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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浙江鹿港石化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要求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附件:温州市洞头区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
温州市洞头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附件 1-关于注销浙江鹿港石化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