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0-20 16:36:32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外事办、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字体:[ ]


 

温州市洞头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洞总经发〔20222

 

 

 

 

温州市洞头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区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和政策实施,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海上花园”为目标,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重点围绕符合洞头产业发展政策的现代服务业、商贸业等行业以及“500强”“上市公司”等头部企业,积极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能级高、效益好、示范引领性强的企业(机构)总部。力争全区每年招引总部企业50家以上,5年内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总部企业数量突破25家。

二、具体标准

在洞头区注册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形式在洞头区域外拥有或关联2个(含)以上企业(机构),行使投资控股、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机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予以直接认定。

(二)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批发零售类)企业,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批发类企业首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零售类企业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并统计上限,第二年和第三年营业同比增长不低于15%,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不满1年其他企业,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含,下同),第二年不低于150万元,第三年不低于200万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企业,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奖励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当年度业绩达到标准的,按其当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贸易型(零售类)总部企业按1.5%执行,贸易型(批发类)总部企业按0.5%执行,其他总部企业按3%执行。

(二)能级提升奖励。对总部设在洞头,且产值超10亿元(含),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或“浙江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首次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人才激励政策。总部企业中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B类人才认定范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世界500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C类人才认定范围,年销售额超20亿元(含)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E类人才认定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人才待遇。

(四)一企一策政策。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引领作用的总部企业,可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支持。

四、工作流程

(一)申报、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与属地街道(乡镇)签订总部企业监管协议(企业注册地址由属地街道<乡镇>提供),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洞头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属地街道(乡镇)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向区总经办提交认定材料。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洞头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洞头区域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济业务往来证明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纳税证明、参保证明、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等。

(二)复审。区总经办收到相关申报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区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复审。审核通过后,拟定《总部企业认定候选名单》,提交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公示。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审议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如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区总经办发文给予确认。

(四)结果运用。奖励兑现原则上一年兑现一次,如果经营贡献提前达到认定标准值的,可按季度予以预兑现,次年结算。

五、服务管理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申领奖励时,需按认定标准进行复核,当年无法达到认定标准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复核无法达到认定标准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二)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三)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兑现主体享有追索已享受奖励资金的权利,并取消其在我区申请总部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兑现主体享有追索已享受奖励资金的权利。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意见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洞头区范围内(不含海经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平台公司)。“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意见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迁出本区、未在要求时间内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建筑业总部企业奖励政策以建筑业产业政策为准。

2.关于奖励金额上限。本意见奖励政策用于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5年内同一企业符合本意见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已在低等次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奖励金额以其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50%为上限,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以其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80%为上限,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以其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90%为上限。

3.关于名词解释界定。本意见所指的“500强”“年度”“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等以《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文件规定为准。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留存部分,贸易型(批发类)含印花税。

4.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温州市洞头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意见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认定以及符合条件但未开展认定的企业,在本意见出台后2个月内重新认定,并按新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总部企业,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洞头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温州市洞头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20221010

 

(此件公开发布)


洞头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平方米)


行业类别


年度销售额

年税收额

(万元)


 

申报材料

 

(相关申报材料附后)

真实性申明

以上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

 

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总经办

复审意见

 

 

                                      (单位公章)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

 

 

 

 

 

 

 

 

 

 

 

 

温州市洞头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10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