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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11月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参照省厅文件,并结合洞头本地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洞头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修订依据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全文共36条,涵盖适用对象、银行账户的设置、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开户银行的选择、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
四、适用对象
与区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区级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乡镇、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整体上未有大的政策性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一)基本户开设:
1.新增“区级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含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设:
1.新增“区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2.将“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室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设明细账核算。”修改为“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区级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区级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区级预算单位不得开立除注册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3.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确需原则,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在条件成熟时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专户直接支付。”修改为“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4.新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
5.删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使用。”
6.删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的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立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账户的,应从严控制。”
7.将“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账户。”修改为“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区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三)审批、备案时限:
1.将“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修改为“区财政局对区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 3 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并对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在《预算单位开立(变更) 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2. 新增“区财政局对区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银行选择方式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并对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签发《区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修改为“区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 3 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4.将“预算单位应在县财政局开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并在开立银行账户5个工作日内,填写统一规定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连同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向县财政局备案开户信息”修改为“区级预算单位在办理变更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信息,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5.将“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参考开立账户的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持财政局批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修改为“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区级预算单位应提前 1 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供延期证明报区财政局审批,持区财政局批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
(四)开户银行的选择
1.新增“区级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
2.新增“参与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符合的条件。”
3.新增“开展招投标工作规则。”
4.新增“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情形。”
六、其它事项
本政策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洞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洞头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洞财预执〔2012〕79号)同时废止,我区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七、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洞头区财政局
解读人:黄建敏(局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386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