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洞头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9 17:32:0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6009/2022-56600
  • 文号:
  • 洞财社〔2022〕206号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2-11-29
  • 有效性:
  • 有效

洞财社〔2022〕206号

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温州市洞头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    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洞头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20〕146号)和《修订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浙财社〔20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为原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具体项目内容按照省市下发最新文件确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金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按照量化分配、多劳多得、优绩多酬、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分配管理使用。

第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财政补助。对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的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对承担机构的实际补助金额要结合绩效评价排名等次、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或服务项目补助标准以及承担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付费结算。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下达。区卫生健康局于每年预算编制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并于每年6月30日、9月30日前向承接机构预拨资金并使资金到位率达到50%、80%,下一年3月31日前对资金进行结算并向区财政结算资金使资金到位率达到10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基础数据和分配建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年度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项目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结算,进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资金,由其作为机构业务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项目资金,用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九条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抽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机构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并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洞头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洞财社〔2019〕2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