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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解读《关于划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
【制定背景】
为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并规范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沉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对我区城市化管理区域予以明确。
【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城区)、其他镇的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二)《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三)《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定义。
(二)明确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
(三)明确执法保障。
【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其他】
解读机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解读人:肖晓锵(副区长)
政策咨询电话:0577-63483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