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区城乡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12-05 16:53:04 浏览次数: 来源:区住建局(人防办〈民防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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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住建局(人防办〈民防局〉)
  • 成文日期:
  • 2022- 12-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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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

为深刻吸取湖南长沙 “4.29” 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以及市住建局印发的《2022年温州市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温住建发[2022〕42号)、《2022年温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温住建发[2022〕4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洞头区城乡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全面查清城镇房屋建筑权属、用途、管理等基础信息以及使用建筑幕墙情况,切实掌握城镇房屋底数和安全状况,全力推进隐患问题房屋建筑整改,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止隐患变成事故,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

自建房重点对人员密集区域开展排查整治,以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包括出租),人员集聚、改扩建(含加层)等四类房屋(以下简称“四类重点房屋”,)为重点对象,同时关注浅基础、空斗墙,多孔板、无立柱、无圈梁、乱装修等特征的砖混结构自建房及历史街区老旧自建房。2022年7月15日前完成城乡自建房全面排查;2022年9月15日前完成全面整治。

城镇房屋调查登记范围为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2021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单体(不含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以幢(栋)为单位;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区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单体全覆盖调查登记;2022年11月15日前基本消除各类危房安全隐患。

三、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并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

区住建局设局牵头负责城镇住宅房屋和下述所属行业之外的非住宅房屋的调查登记,指导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登记及房屋建档,及时完成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城镇房屋调查情况上报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区教育局牵头负责幼儿园和中小学(含民办)等本行业、领域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和房屋建档,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抄送区住建局。

区民宗局牵头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本行业、领域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和房屋建档,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抄送区住建局。

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本行业、领域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和房屋建档,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抄送区住建局。

区财政部局负责指导将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区交通运输主运输局牵头负责车站、码头等本行业、领域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和房屋建档,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抄送区住建局。

区文广旅体局牵头负责各类剧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A级旅游景区、星级宾馆、体育场馆等本行业、领域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和房屋建档,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抄送区住建局。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院、卫生院等本行业、领域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和房屋建档,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抄送区住建局。

区机关事务局牵头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本行业、领域非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和房屋建档,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抄送区住建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好本辖区房屋的调查登记、动态监测及重点巡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数据汇总和上报。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

一是自建房排查解危工作(2022年5月13日前)。各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立即组织部署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工作计划。

二是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2022年5月10日前)。各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动员部署第三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排查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登记。

(二)排查阶段

一是自建房排查解危工作(2022年5月13日一7月15日)。各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房屋建筑灾害普查成果数据,结合全市城乡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全省第三城镇房屋调查登记等现有工作部署基础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建房屋开展地毯式全覆盖排查,确保不漏一幢一户,在6月15日前完成“四类重点房屋”排查,7月15日前完成城乡自建房全面排查。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要全面核实是否按照《浙江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要求,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未鉴定的一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发现的疑似危房要落实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7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做到应鉴尽鉴,鉴定不留死角盲区,全面摸清掌握房屋安全隐患底数。

二是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排查阶段(2022年5月10日-10月15日)。排查工作一般以外观、结构观察等实地调查为主,不入户调查,按照建造年代、结构形式、物业养护等房屋特征,全面排查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①住宅:2000年前建造的简易结构、混合结构多层住宅房屋,用作防疫隔离点的住宅房屋,使用建筑幕墙的住宅房屋,2014年大排查中认定为乙类的住宅房屋,2018年大排查中认定为丙类但经鉴定不属于 C、D 级的住宅房屋,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砖混结构住宅房屋;②非住宅:用作防疫隔离点的非住宅房屋,使用建筑幕墙的非住宅房屋,人员密集场所,行业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的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砖混结构非住宅房屋);并同步组织鉴定机构对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情形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砖混结构房屋须全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房屋安全评估报告),落实相关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对符合建筑幕墙安全性检测情形的,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建筑幕墙安全性检测,加强日常检查、维修和养护。排查工作分两个步骤实施:1.“查漏补缺”:在前两次大排查及房屋建筑灾普的基础上,由区住建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利用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网址:https://fwaq.jst.zj.gov.cn/)提供的自动关联匹配功能,对已登记城镇房屋逐项核对并更新房屋信息;对未匹配成功但列入灾普成果的房屋建筑通过新增功能,补充房屋四至空间信息及相关属性数据,做好房屋安全基本信息的补录和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工作。排查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鉴定工作要在7月15日前完成,城镇危房清单梳理汇总要在8月1日前完成。2.“新增更新”:以行政区划或者地理信息坐标为顺序,按“一幢一表”的要求,住建部门会同教育、民宗等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利用房屋立项、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物业服务等已有信息成果,分别组织乡镇(街道)开展资料调查和实地调查,排查2020年以后竣工的城镇房屋,充实完善住宅房屋安全基本信息和非住宅房屋动态监管档案,该项工作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

(三)整治阶段

一是自建房排查解危工作(2022年5月 13日-9月15日)。对鉴定为危房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根据鉴定报告处理意见,分类施策、科学合理制定,“一幢一策”、“一户一策”治理改造方案,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腾空的立即腾空,建立动态更新的危房整治“销号管理机制,整治一处,销号一处,“四类重点房屋”危房要在8月25日前完成整治:其他城乡自建房危房在9月15日前完成全面整治、全部销号。同时各部门要加强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快推进农房“浙建事”系统和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运用,新增危房及整治等信息及时录入更新,形成房屋安全隐患从发现到销号的工作闭环留痕管理。

二是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2022年11月15日)。对鉴定为危房的,要在7日内落实动态监测,强化日常监测检查;对鉴定为停止使用的C级危房、D级危房和涉及公共安全C级危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同步落实“五个一律”、“四个措施”,加强日常巡查,杜绝人员回迁;同时,研究制定各类危房治理改造“一幢一策”方案,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治理改造方案采取解危措施,确保在11月15日前完成危房整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紧抓好城乡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区纪委要加强监督,对工作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明确、排查整治进度慢的,要及时约谈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的,要严肃问责。各相关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定时将进度情况报送至区住建局,5月10日起,实行每5日一排名,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综合保障。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测算工作经费,委托优质、业务水平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排查鉴定、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房“浙建事”系统作用,录入和更新相关房屋的摸底排查、安全鉴定及解危治理情况,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研究完善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和安全长效治理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在5月底前通过微信、媒体平台、公交车载电视等多元宣传载体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推进城乡房屋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